在民间借贷借条中约定保证人

但这并不意味着为借款追讨上了保险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

保证人也许还不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因急需资金周转,2022年7月30日,蒙某理向好友韦某借款15000元,蒙某理向韦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为降低借款风险,韦某找来蒙某理的朋友蒙某文作为保证人,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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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满后,蒙某理既不归还借款,也不支付利息,蒙某文也没有还钱的意愿。

韦某将蒙某理和蒙某文一起诉至武宣法院三里法庭,要求蒙某理归还借款、蒙某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蒙某理向原告韦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为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蒙某理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韦某要求蒙某理返还借款15000元,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人蒙某文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涉案借条对保证人蒙某文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视为一般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原告韦某在本案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蒙某文存在上述情形,虽然保证人蒙某文也未到庭应诉,但蒙某文也未提交书面表示放弃上述法律规的权利,原告韦某要求保证人蒙某文在本案中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蒙某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韦某借款本金15000元;驳回原告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许多出借人在借款时认为只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人,其债权追偿就有保障,但保证方式还分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约定保证方式不明确的视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法律规定条件尚未成就时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因此,在签订保证条款时要写清楚保证方式,当然也可以约定抵押、质押、定金等保证方式,以免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二者在责任承担具体形式、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上存在较大差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先由债务人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清偿不能的,再由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则无先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主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简单来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了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对具体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一般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保证合同,则认定为一般保证。

为避免争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最好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最好使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表述,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以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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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法院2024年原创第132期

作者 | 刘任健

审核 | 戴立芳

终审 | 罗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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