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坚持为人民司法,聚焦家事审判困境,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帮助修复破损的家庭关系,让家庭社会和谐美满。
家事案件,主要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纠纷。这类案件作为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内部矛盾的集中体现,其高效、公正、人性化的处理,不仅关乎个体家庭的幸福安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看,家事案件的审判承载着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等重要使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发现司法实践中审理家事案件面临以下困难:
一是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缺失或遗漏导致诉讼主体不明、送达文书困难。在部分离婚案件中,时常出现双方早已分居、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同样,在继承类案件中,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情况较多,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遍布全国各地乃至国外,原告往往无法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
二是财产或遗产不易查证导致证据缺乏、当事人举证困难。在离婚类案件中,往往存在一方不掌握另一方的财产及债务情况的情形,这就导致在财产分割及债务分割问题上,当事人经常存在举证困难问题。此外,在继承类案件中,也常常会出现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不掌握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也是为何一个看似简单的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需要十几份甚至几十份调查令来调查取证。
三是法庭庭审程序更加容易受到当事人情绪的影响。由于家事案件具有涉及情感因素、私密性较强、矛盾容易激化等特点,众多当事人各执一词,意见纷纭,情绪激动,容易对法庭审理程序构成干扰,法官往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维护庭审秩序或经历多次开庭。
四是化解时间较长导致审限内结案困难。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案件,家事案件审理中法官不仅要考虑法律适用,更多的要侧重于如何实质性化解矛盾。这一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家事案件的妥善审理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息息相关。针对前述问题,笔者经过思考总结,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解决:
首先,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的多方协作。例如,案件中出现被告下落不明、遗漏继承人等情况,应积极协调相关单位承担起其职能作用帮助工作。其次,家事案件的法官应定期调整、轮岗。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除了具备婚姻家庭审判业务能力外,其社会阅历、热爱家事审判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家事案件往往涉及亲密关系的破裂,法官长时间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接收的负面情绪较多,因此,从保护干警的健康心理角度出发,可对家事法官定期进行调整、轮岗。最后,近年来,随着个体权利意识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等因素,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在一些基层法院,人案矛盾较为突出,考虑到家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应进一步规范家事审判绩效考评体系。
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承担着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的重担。我们要坚持为人民司法,聚焦家事审判困境,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帮助修复破损的家庭关系,让家庭社会和谐美满。(文章原载于人民法院报,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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