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晋中榆次区古陶路与环城西街交叉口右转往东时,与由南向北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张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