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网站发布消息,襄阳监管分局对辖区多家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罚金最高的30万元人民币,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罚款30万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报销发票资金用途与真实用途不符罚款10万元
储应勇(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报销发票资金用途与真实用途不符负有责任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仲东林(时任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对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负有责任罚款5万元
徐旭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报销发票资金用途与真实用途不符负有责任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关联企业罚款30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报销发票资金用途与真实用途不符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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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金监罚决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襄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报销发票资金用途与真实用途不符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1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襄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金监罚决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储应勇(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报销发票资金用途与真实用途不符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襄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仲东林(时任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襄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金监罚决字〔2024〕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徐旭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报销发票资金用途与真实用途不符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襄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金监罚决字〔202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关联企业 |
行政处罚依据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襄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报销发票资金用途与真实用途不符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1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襄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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