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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全市电动车道路交通
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发〔2024〕26 号)以及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现将严格规范全市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规范安装车辆号牌或临时备案登记标识牌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以及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禁止在广元市行政区内道路通行。
二.已申领临时备案登记标识牌的超标电动二、三轮车在有效期内准予上道路行驶,驾驶超标电动二轮车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驾驶超标电动三轮车须持准驾车D型机动车驾驶证人驾驶。
三.上道路行驶的超标电动二轮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在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驾驶人及乘载的儿童应佩戴安全头盔。
四.超标电动三轮车应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通行。市城区现行的机动三轮车禁止通行管制范围(市城区南至南山脊、北至原工农镇、西至滨江路国道108线改线路口、东至国道212龙洞碥大桥路口)内的城市道路,禁止城市快递物流货运以外的备案登记超标电动三轮车通行。
五.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辆,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违法载人载物、违反交通信号、逆向行驶、违法停放占道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本通告从2024年11月1日施行。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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