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编者按
近年来,上海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胸怀“国之大者”,下好人才“先手棋”,积极推进新时代上海法院队伍建设现代化“1+6+X”工作体系建设。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为主体,以审判业务专家为代表的“专家型”领军人才和以业务标兵为代表的“实务型”业务人才为两翼的“一体两翼”人才工作格局。业务标兵们紧紧围绕上海法院“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的工作主线,精于思、敏于行,在服务重大战略实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法院工作等诸多方面成为榜样模范,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故事吧!
本期作者
上海法院审判辅助标兵
潘 喆
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不知有汉,无论魏晋”。
大学时,第一次听朋友谈论公司如何开展数据搜集时,我不禁发出了如此的感叹。
那时,外卖平台才刚刚兴起,打车还需要在路边招手。合同、过错、占有等久远的法律概念仍熠熠生辉并规范当下行为,让我感到敬佩不已。却不知,技术的发展在短短几年间就已经超过了人类社会上千年走过的路。那么,传统的法律是否还能应对新的情况?
“ICO”是什么?
“法官,我委托被告到境外作ICO投资,现在他们把我投资用的以太币弄丢了,我要求返还!”四个案件的投资者在起诉状如此写道。
当时,作为二审协助法官处理这四个案件的法官助理,第一次看到起诉状的时候简直一脸问号。
阅卷之后,才理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原、被告是虚拟货币投资群的群友。2018年初,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一个国外ICO的投资项目。经沟通,原告将以太币转至被告钱包,被告又将收到的以太币转到了境内一家专门负责境外虚拟货币投资的A公司当中。
图片源自网络
2018年7月,因其他原因,A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投资的以太币不知去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以太币作为金融投资标的物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以太币。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尽管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理清,但还是有很多问题难以理解。ICO是什么?和IPO是什么关系?难不成和“CIF、FOB、CFR”这些贸易术语有关系吗?以太币不是全程在链上留痕的吗?为什么会丢失?如果返还,是否能够折算成人民币?
一连串的问题随之而来,交流中,承办法官也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并表示他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案子。
“你也去研究一下吧!”
我检索了好一会儿,终于了解到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简称,即首次代币发行。常规的操作方式是投资者以以太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向项目出资,而项目方会向投资者发行一种全新的虚拟货币作为交换,如果ICO项目取得成功,则项目中新发行的虚拟货币的价值也会上涨,投资者由此获利。
然而,单凭这点简单的知识并不足以解决我们遇到的案件。“你也先去研究一下吧!”承办法官对我说。
又是一个新领域!于是,从区块链的发展到比特币、以太币的诞生,从挖矿、去中心化这类基础概念到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以及现行法律的规定,在不断的整理中,本案问题的主要争论渐渐浮出水面。
图片源自网络
在承办法官的指导和提示下,我归纳出了委托协议有效说、委托协议无效说以及移送公安机关说等几种主要的观点。
由于缺少明确的规定,各种观点都有支持者,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那么,哪种观点才最合理呢?这是法官在每个案件当中都要做的选择题。
虽然彼时我只是一名法官助理,但成为法官是我的理想,如果不能时刻以法官的标准磨砺自己,那我只能离它越来越远。因此,我不能停下思考的脚步。
无疑我是幸运的,我有一位善于思考也乐于分享的承办法官。在他的指导下,两条判断标准在我心中扎下了根:“第一,司法裁判必须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相同步;第二,司法裁判必须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基点”。
从现有的政策导向而言,投资ICO项目显然不能得到司法的肯定性评价。为了保障金融秩序、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风险提示》《风险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严格禁止ICO项目。投资人在投资时,有义务遵循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如果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而从事国家已经禁止的ICO项目,其行为本身也已经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法院认为协议无效,则后续可能涉及到关于协议双方在缔约过程中过错的争议,进而产生是否返还以及相应比例的问题。若采纳一审法院的观点,则将会产生一个悖论,投资ICO项目虽然在我国被禁止,但是投资人却可能通过判决而获得利益。由此,会否产生“不但不能禁止投资者继续投资ICO项目,反倒可能增长他们投资的热情”的可能性?
图片源自网络
是否有一种修正后的理论,可以解决这个矛盾点呢?翻阅有关论文我发现,王泽鉴教授曾指出法律上有所谓“不得主张自己之不法而有所请求”的原则。从该原则出发,合同无效后投资人不得要求返还投资款。这也与《风险提示》《风险公告》等文件中强调的投资者需风险自负的导向相一致。
问题终于有了答案,最令我高兴的是,合议庭肯定了我的观点。
意外收获!
“这是不错的案例,你可以试试看把里面的争议焦点整理一下形成调研文章。”承办法官启发我。
在承办法官的鼓励和支持下,我以这四个案子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基础,搜集整理了类案中遇到的其他关联问题,从准据法的适用、投资ICO项目事实的查证、虚拟货币价值的衡量以及委托投资ICO项目协议的效力四个方面入手,形成了《困境与求索:虚拟货币纠纷的裁判路径——以委托投资ICO纠纷为切入》文章,并最终被《法律适用》所刊登。
更巧合的是,文章发出的当月,有关部门就出台了关于委托投资ICO项目的规定,我们文中的观点和规定是一致的!
这件事让我高兴了很久,也让我有了更多的热情和动力去从事调研工作。以前,我总是以为写调研论文和办案子是两码事,前者注重的是理论的研究,后者强调的是经验的总结。
图片源自网络
但经历过这几个案子以后,我发现案件当中蕴含了太多前沿的、传统做法无法解决的理论问题,写好一篇调研论文能为办好案子提供莫大的支持。也正因如此,我爱上了调研,在做法官助理的7年里,撰写的调研文章7次获得全国性奖项,执笔了4项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课题,还有多篇文章在核心期刊及其他刊物发表。而这也让我在实现自己法官梦的道路上走得更加顺利。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我们正身处在一个技术爆炸的时代。新技术引发新问题,对此裁判没有直接依据,怎么办?这是摆在每个审判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法官不得以法无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这是每个审判人员应当恪守的义务和信条。
如何在现实和法律之间搭建起一道桥梁,这个问题推动我,推动每一个司法人员理解新技术、学习新技术并不断思考法律的应对方式。我相信,我们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来处理新技术引发的纠纷,并交给人民一份公正的裁判!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干培处、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潘喆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丁易简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