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杰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
1. 判令林某杰与刘某德于 2019 年 8 月 4 日在第三人见证之下签订的协议(承诺书)真实有效;
2. 判令刘某德按照双方签署协议(承诺书)内容执行协议;
3. 判令刘某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 年拆迁过程中,林某杰、刘某德双方于 2019 年 8 月 4 日,在第三人(包括陈某贤、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的鉴证之下,自愿、依法就拆迁补偿方案签订协议(承诺书)。签约过程有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录制视频为证。张某文系刘某德之子,陈某贤系刘某德儿媳。现刘某德拒不履行协议内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德辩称:不同意林某杰的诉讼请求。承诺书的真实性认可,字是我签的,但我不认识字,只知道有我50 平米的房子,后来发现租房费啥都没有。我认为该协议无效,是林某杰他们家欺骗我。我不同意按照该承诺书履行。
第三人张某文、陈某贤共同述称:不同意林某杰的诉讼请求。承诺书关系混乱、事实不清,只能体现林某杰自愿将50 平米安置房交予刘某德,没有体现刘某德将房屋承诺交予林某杰处理及不要其他安置费用。且承诺书没有权利在刘某德去世后指定张某文来继承,关系混乱。
第三人拆迁公司述称:林某杰的诉讼请求与我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认可视频的真实性。
三、法院查明
林某杰、刘某德在2019 年 8 月 4 日,经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调解下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号两处宅院拆迁事宜签订《承诺书》一份。
该《承诺书》载明“顺义区某号的所有权人林某杰,本人承诺自愿给予前妻刘某德 50 平方米的安置房房本写刘某德,在房本办理期间刘某德病逝或办理不了时,由张某文继承或办理,刘某德把本房屋过户给张某文或继承房屋所产生的费用由张某文自己承担)如今后发生因房本不能直接办理到刘某德名下时所产生的过户费用由林某杰承担,安置房购买的费用由林某杰承担,不再给予刘某德其他任何补偿费用。在签署本承诺书后 3 天内刘某德将法院判的两间房屋及现居住的非宅房屋交予林某杰,刘某德不得向林某杰及指挥部索要任何费用。如刘某德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指挥部有权将其已选购安置房收回。”右下角承诺人处有林某杰和刘某德签字并按捺手印,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4 日。
林某杰提交《承诺书》及视频一份,证明《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约时刘某德以及其儿子张某文、儿媳陈某贤均在场。刘某德认可《承诺书》及视频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林某杰称张某刚开始说刘某德没有安置资格,双方必须达成交易,即刘某德将法院判决给她的房屋交给林某杰,林某杰给刘某德一个50 平米的安置资格。刘某德称张某说她没这没那,没有安置房,当时为了保住 50 平米的安置房其才签订了《承诺书》。拆迁公司称,刘某德具有安置资格,且不会因其和林某杰达不成《承诺书》而丧失安置资格,只不过需要林某杰签订拆迁协议后才能实现刘某德的安置利益。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承诺书》虽有林某杰、刘某德签名并按捺了手印,且有视频显示刘某德签字的过程,但双方均陈述张某在调解过程中表述过刘某德不具有安置资格,张某对于是否告知双方关于刘某德是否具有安置资格这一重要问题的回答是记不清楚,且拆迁公司称刘某德具有安置资格。若刘某德本身具有安置资格,何来《承诺书》上载明的林某杰给予刘某德50 平方米的安置房的事实,且如刘某德本身享有安置资格则应享有其他安置利益,为何放弃其他安置利益。故法院认为《承诺书》的背景系刘某德基于其没有安置资格而签订,即并非刘某德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达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综上,法院驳回林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承诺书的效力认定: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虽然《承诺书》有双方签字及手印,并有视频为证,但在签订过程中,双方均称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表述过刘某德不具有安置资格,而实际上拆迁公司表示刘某德具有安置资格。这使得《承诺书》的签订背景存在疑问,难以认定是刘某德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中涉及法院判决给刘某德的两间房屋,在刘某德具有拆迁安置资格并享有安置利益的情况下,其中关于“如刘某德不履行义务,指挥部有权收回已选购安置房”的约定侵犯了刘某德的财产利益。
《承诺书》中关于“50 平方米安置房及相关费用约定”与“刘某德交房且不得索要费用”的约定是互为条件的,但林某杰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些条件已经成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2. 法律适用与证据考量:
法院在判断《承诺书》的效力时,依据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证据的综合考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林某杰未能充分证明《承诺书》的有效性及条件成就,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六、办案心得
1. 证据反驳的关键:在本案中,刘某德一方成功反驳了林某杰的诉讼请求,关键在于对林某杰提供证据的有力反驳。对于《承诺书》及视频,虽然真实性得到认可,但通过揭示签订背景的疑问,指出并非刘某德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拆迁公司的陈述也为反驳提供了有力支持,证明刘某德具有安置资格,与《承诺书》中所称情况不符。
2. 法律依据的运用: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承诺书》在签订背景存在问题、可能侵犯刘某德财产利益且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准确运用法律依据可以为当事人的主张提供坚实的基础。
3. 维护当事人权益:在面对林某杰的诉讼请求时,刘某德一方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分析《承诺书》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对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合理运用,成功阻止了林某杰要求确认《承诺书》有效并执行的诉求。这提醒当事人在面对可能损害自己权益的诉讼时,要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类似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善于分析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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