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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前不久给团队同事们发了一封题目为《关于刑事案件结构性摘卷的操作流程》,目的在于统一大家在结构性摘卷工作中的具体操作。后来我在进行信息整理时,发现这可能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于是决定将该篇邮件略作增删,并在公众号上发布出来,与大家进行摘卷技巧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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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摘卷的本质是制作证据索引,帮助律师了解证据在案卷中所处的位置,了解全案的证据架构,对实体性的摘卷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因此,我们一般会将结构性摘卷放在整体摘卷工作的开头。

结构性摘卷不仅仅是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简单排序、位置定位,还需要关注证据之间的排列逻辑——这一点需要大家自己摸索感悟。

我自己的习惯是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进行:

第一步:确认起诉意见书的位置和内容。在有些案件的案卷中,起诉意见书被制成了独立的pdf文件,而在另一些案卷中,起诉意见书则与其他程序性文件一起,被放到了诉讼证据卷里面。若是后者,则要在诉讼证据卷的命名中注明“内含起诉意见书”,或者通过软件将起诉意见书拆分出来,制成独立的文件,方便阅览。此外,起诉意见书末尾往往会标明案卷的具体数量,律师需要进行核对,避免出现漏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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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确认各卷内证据、文件的属性,区分证据卷与文书卷。有的公安机关在移送案卷时,对于证据卷、文书卷未加区分,常常采用诸如“李某某卷”“1卷”“王某某卷A”之类的命名方式,这就需要律师或律师助理在摘卷时确认各卷内证据和文件的属性,并手动修改案卷名称——这一步往往可以和第三步同步进行。

第三步:确认整体证据的排序结构。确认证据卷的排列顺序是按照嫌疑人分组,还是按照证据类型进行分组,抑或是完全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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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迅速阅览诉讼文书卷,查看有无除了拘留通知书等强制措施文书、呈捕文书、起诉意见书之外的其他关键文书。由于对程序瑕疵标准有不同理解,当前程序辩护的有效性逐渐式微,因此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将更多的时间放在对实体性证据材料的审查上。但现实中,部分与实体事实息息相关的材料,譬如司法鉴定文书、情况说明、到案说明、综合报告等文书基于其内容特性,往往会被归集于文书卷,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留意。

第五步:逐卷阅览证据卷,确认文书内容,重点留意有无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以及司法鉴定类证据、聊天记录类证据、现场勘验类证据等实物证据。若有上述证据,应当对案卷文件重新进行命名,将证据内容信息补充到案卷名称中,如“诉讼证据卷1:(XXX、XXX、XXX供述、微信聊天记录)”,以便日后审查时能够迅速定位。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安机关的证据编写习惯是将辨认笔录放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后,所以辨认笔录不需要在文件名中呈现,只需要在结构性摘卷的笔录中呈现即可。

此外,现实中证人群体往往呈现多元化特征,有可能既是案发现场的目击者、报案人,也是与犯罪行为实施有直接关联的人员,或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家属。因此,我认为若有时间和精力,可以将证人按照身份类型再次进行分类,以便后期进行实体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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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根据不同案卷的证据情况,进行结构性摘卷。在此特别提醒一点:结构性摘卷需要抓大放小,对于不太重要的程序性文书,不需记入笔录,避免内容冗杂。对于言词证据的一些详细信息(比如相关供述是第几次作出的),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列出,若时间紧迫,则可忽略。

第七步:结构性摘卷笔录完成后,应当向主办律师反馈:本案案卷共有多少卷,其中证据卷和文书卷分别多少卷;嫌疑人XXX作了几次供述,与其相关的旁证有哪些……若出现无法把握的信息,也应及时向办案律师反馈,以便办案律师综合其掌握的信息,向客户汇报初步的阅卷成果。

以上操作方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多多与我交流,或者提出改进意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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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叶东杭律师只承接、承办刑事犯罪辩护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