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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是我们公司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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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时常听到这样的介绍

但这样介绍其实并不准确

“法定代表人、法人”

这两个带有“法”字的“人”

在现实生活中常被大家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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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通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刘某向濮阳某幼儿园提供教材,货款共计17000余元,因货款未支付,双方形成纠纷,刘某将幼儿园及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任某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审理过程中,任某辩称其系幼儿园负责人,购买教材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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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关于任某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任某作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以幼儿园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任某虽为幼儿园负责人,但应认定为是幼儿园欠付刘某教材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任某以幼儿园名义与刘某进行交易,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幼儿园承担。

据此,华龙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对任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由幼儿园承担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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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因交易行为不规范,很多时候会混淆买卖合同的主体为法人还是法定代表人个人。更有甚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二者没有差别,导致诉讼主体错误。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概念,不应等同视之。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期数丨2350

供稿丨综合审判庭 袁婷婷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