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都县政府公布《于都利村“6·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6月2日10时38分许,李*驾驶赣B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赣B7***挂)沿219省道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219省道427KM+700M利村乡三坊头村路段时,与左侧路口驶出由陈*娣驾驶的赣BD7A***号电动自行车(车载朱*璐、朱*钰)发生相撞,造成朱*钰现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陈*娣和朱*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7月25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调查认定,于都利村“6·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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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利村“6·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赣B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牌照赣BD7A***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台铃”牌,车架号:329722402171***。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赣B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赣B7***挂)驾驶员:李*。

2.牌照赣BD7A***号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陈*娣,1995年9月出生。

(三)其他人员情况

1.死者朱*钰,女,5岁。乘坐牌照赣BD7A**号二轮电动自行车。

2.伤者朱*璐,女,8岁。乘坐牌照赣BD7A**号二轮电动自行车。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7日,法定代表人姜**。

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姜**,安全管理人员、会计余**,货车驾驶员3名。公司有重型半挂牵引车3辆均登记在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姜**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

2.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制度》等制度。公司还提供了《每月例会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资料。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日10时38分许,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李*驾驶B58***号重型半挂牵引1车(挂车车牌:赣B7***挂)沿219省道自南向北方向行驶,从禾丰镇往于都县城方向行驶,驶至219省道于都县利村乡三坊头与利村圩交叉路口路段时,李*看到一辆载着两小孩的二轮自行车从左边的路口驶出进入219省道,李*一看到那辆二轮车后,李*立马减速刹车并按喇叭提醒,但是那辆二轮电动车还是从左侧路口驶出冲到李*行驶的车道上来,因为刹车有惯性,李*就往左打方向进行避让,但是李*车头还是与那辆二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相撞,发生相撞后,李*下车查看情况,发现二轮电动车倒在路外的候车亭里去了,路上躺着二个人,还有一个小孩在李*车的挂车后轮下,李*就立马打120和110的报警电话,过来一会儿,利村卫生院救护车先来现场、后来中医院的救护车也来了现场,交警的民警也赶了现场,李*就一直在现场配合调查,救护车把伤者送去了中医院治疗,被李*挂车后轮压着的小孩当场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219省道471KM(于都县利村乡三坊头村与利村圩交叉路口)路段,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禾丰镇方向,北往于都县城方向,西往利村圩方向,南北方向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漆划单黄虚线,两侧漆划单白实线。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T”型路口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视线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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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左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06月02日10时39分,报警人李*拨打了122报警电话,称自已驾驶赣B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赣B7***挂)于都县利村乡三坊头村路段时,碰撞一辆二轮电动车,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还有人员受伤,请派民警过来处理。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警后,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到达事故现场,立即组织事故处置人员展开对伤者的救治、维护交通秩序、保护现场以及对现场进行勘查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朱*钰在事故中当场死亡,陈*娣、朱*璐受伤,目前赔偿事宜在协商处理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警后,公安、交管大队等部门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抢救伤者、维护秩序、保护现场,各部门处置及时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李*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且载货超过核定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利村乡村民陈*娣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违反规定载人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发交叉路口路段实施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面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赣州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南方〔2024〕毒鉴字第1289号)证实:李*血液内未检出乙醇成份。

2.《赣州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南方〔2024〕临鉴字第1211号)证实:陈*娣重伤二级。

3.《赣州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南方〔2024〕病鉴字第151号)证实:朱*钰符合交通事故致腹盆腔开放性毁损伤及下肢毁损伤死亡。

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神州中心[2024]痕鉴字第2094号)证实:赣B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赣B7***挂)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51.8-56.3公里/小时。

5.《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神州中心[2024]痕鉴字第2092号)证实:赣B58***/赣B7***挂车辆第四轴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行驶系9.1.3“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的要求。影响制动力的均衡。

6.《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神州中心[2024]痕鉴字第2091号)证实:牌照赣BD7A***(车架号:329722402171***)二轮电动自行车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性能的要求。

7.《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神州中心[2024]痕鉴字第2093号)证实:牌照赣BD7A***二轮电动自行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15.2-16.3公里/小时。

8.《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神州中心[2024]痕鉴字第2095号)证实:赣B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赣B7***挂)前端部位符合与牌照赣BD7A***“台铃”二轮电动自行车右后侧部位及车上人体碰撞接触所形成。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发当天天气阴天,视线良好,路面及设施完好,该起事故系道路交通事故。

(四)间接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不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岗前培训、考核不认真,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在未治理到位情况下车辆带故障上路,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属地政府交通安全宣传效果不佳。3.辖区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个别制度存在照搬照抄现象(如车辆技术档案制度中出现驾校和校领导字眼、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制度中出现矿山行业的术语);未认真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不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如驾驶员李*在未入职前的培训教育、安全会议记录本上有签名),岗前培训、考核不认真;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在未治理到位情况下安排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第四轴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当事车上道路行驶,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致使肇事车辆超载、超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员

1.李*,肇事驾驶员,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且载货超过核定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

2.当事人陈*娣驾驶违反规定载人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发交叉路口路段实施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面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陈*娣在本次事故作用相当,应各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建议由县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3.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姜**,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姜**行政处罚。

(二)责任单位

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赣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于都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