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近日,盐城市出台《盐城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立法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
《办法》共四章29条,分别是总则、集中建设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附则。总体目标是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总额。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绿色建造、智能建造。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实施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全市集中建设工作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和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应落实专门组织机构,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展改革、数据(行政审批)、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民政、城市管理、文广旅、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
使用单位职责包括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以及负责方案设计、规划许可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使用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维护管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养护)及巡查工作。
实施单位职责包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负责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组织工程实施,严控工程投资。负责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此前出台的《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盐城市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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