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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合法合规良好氛围,今年以来,滑县市场监管局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滑县*美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销售规格型号为“TDT2246Z”的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 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车辆,并处以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滑县*福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销售规格型号为“TDT1339-1Z”的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车辆,并处以罚款215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滑县*亚电动车经营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销售规格型号为“TDT6202Z”的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车辆,并处以罚款312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滑县市场监管)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醒

11月1日起,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日前,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

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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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

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11月1日后销售的

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重点内容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3、2024年11月1日起:

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来源:安阳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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