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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纠纷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
那么,有哪些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立案呢或者立案后也会撤销呢?
1. 没有犯罪事实
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认定不存在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即不存在犯罪事实,那么公安机关将不予立案。
例如,有人报案称自己的自行车被盗,但经过调查发现所谓“被盗”的自行车实际上是被其家人骑走后忘记告知,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盗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会立案。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某些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情节非常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也不予立案。
比如,在一些轻微的打架斗殴事件中,双方只是轻微推搡,未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且当事人事后已达成和解,这种情况通常就不会被立案。
3. 已过追诉时效
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限制的,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
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 5 年。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了 5 年以上才被发现,一般就不再立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告诉,法院才会受理审判,公安机关不直接处理。
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在告诉后又撤回告诉,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例如侮辱罪、诽谤罪等,如果被害人一开始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后来又撤回告诉,公安机关则不予立案。
5.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后,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已不存在,再追究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公安机关会不予立案。
6.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如果国家发布特赦令,对某些犯罪行为免除刑罚,那么对于已经立案的相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种措施,在特赦令发布后,符合特赦条件的案件应当被撤销。
7.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如果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也会不予立案。
例如,某些因特殊情况或政策原因被豁免刑事责任的情况。
或者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会撤销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不立案或立案后不移送的情况,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公安、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责任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可以以被害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控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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