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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4年10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陇市监罚〔2024〕190号 陇西鸿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陇西鸿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91621122585920629G 康录来 发布违法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60元。 法定期限内正常履行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7
2 陇市监罚〔2024〕222号 甘肃陇之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的食品案 甘肃陇之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1621122MA 731EX22H 郭亚斌 生产经营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没收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的食品外包装袋1个;3.罚款2000元。 法定期限内正常履行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5
3 陇市监罚〔2024〕223号 陇西县闼闼木门经销部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陇西县闼闼木门经销部 92621122MA73H4L939 权紫鹃 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1600元。 法定期限内正常履行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30
4 陇市监罚〔2024〕224号 陇西县中医医院经营劣药案 陇西县中医医院 12622425438760389Q 王存堂 经营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炒酸枣仁”(生产企业为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31201,生产日期为20231211)共计6.2kg;2.没收违法所得4416元。 法定期限内正常履行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9
5 陇市监罚〔2024〕225号 陇西县景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案 陇西县景源药业有限公司 91621122067203654P 李景彬 经营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738元。 法定期限内正常履行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9
6 陇市监罚〔2024〕226号 陇西县云田中心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陇西县云田中心卫生院 1262242543876067XN 王锋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有效期至20240613)共计31份;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20000元。 法定期限内正常履行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9
7 陇市监罚〔2024〕227号 陇西县澳亚化妆城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陇西县澳亚化妆城 92621122MA7195BP88 李晓锋 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法定期限内正常履行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8 陇市监罚〔2024〕228号 陇西县康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广场分公司销售劣药案 陇西县康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广场分公司 91621122MA72U2E42E 周丽萍 销售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法定期限内正常履行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9
9 陇市监罚〔2024〕229号 陈文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商品案 陈文
陈文 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商品,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冒用认证标志的“翡翠手镯”2只;2.罚款500元。 法定期限内正常履行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8
10 陇市监罚〔2024〕230号 李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李刚
李刚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7元。 法定期限内正常履行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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