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潮州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融入服务和保障我市“现代化海洋牧场”“蓝色海洋经济带”建设。2022年以来,审查起诉涉海洋生态保护犯罪案件10件13人,办理涉海洋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2件,发出磋商函、检察建议22件,督促整改率达100%;已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入海河道79.75公里、清理被污染海域面积约26万亩;助推大埕湾、柘林湾海域的海洋水质提升为优良水质,让“水上大熊猫”中华白海豚重回大埕湾、柘林湾海域;办理的督促整治海洋违规养殖保护生态环境及国防利益系列案得到最高检、省检察院的高度肯定。
开展普法宣传。
一是以刑事检察织密海洋防线。潮州市检察机关严惩非法捕捞、围海占海、非法采矿等影响恶劣的涉海违法犯罪,办理了张某伟、陈某华12人黑恶势力团伙等一批涉海案件,维护海域生态资源安全。治罪与治理并举,探索多元修复新路径。如在办理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综合考虑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生态环境监管单位对其跟进行政处罚;针对本案办理暴露出部分群众对“禁捕”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方法”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等宣传不到位的问题,结合这起现成的法治教育样本,要求朱某某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零距离地向案发地周边群众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加强涉渔涉海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蓝色海洋营商环境。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出台《饶平县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涉渔涉海外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的同时,进一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等合法权益,助力蓝色海洋经济发展。
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涉渔涉海外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二是以公益诉讼检察守护碧海蓝天。聚焦我市海洋生态保护中存在的非法养殖、入海排污等“老大难”问题,以“守护海洋”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协同作用,推动建立健全治理机制。推动“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落实落地,形成陆海统筹、河海共治的海域污染系统性治理工作经验。针对河岸乱搭乱建、河道水面漂浮物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拆除沿岸乱搭乱建30处,督促清理入海漂浮物6427吨,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入海河道79.75公里,维护入海河流生态环境及行洪安全,又如针对饶平县部分沿海镇入海排污口未依法申报备案,且未集中处理就直排入海的问题,依法监督行政机关整改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6个,推动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度。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潮州海警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揭牌。
三是以“检察+”凝聚海洋生态保护合力。海洋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群策群力。近年来,潮州市检察机关会同粤闽赣三省五市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区域协作机制,会同四省沿海二十个地市检察机关签署了《中华白海豚保护检察联盟共建协议》,与广州军事检察院建立军地协作办案机制,组织军地会商、跨域协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治相关问题,办案效果得到上级检察院的肯定。在凝聚检察“护海”合力的同时,潮州市检察机关还积极建立同其他职能部门的横向协作联动。与潮州市海警局会签《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提前介入、联席会议等相关机制,会商解决涉海犯罪案件查办中执法取证难点和行刑衔接问题,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形成打击合力。2022年以来,提前介入涉海犯罪案件9件10人,实现提前介入涉海犯罪案件100%,通过严把案件证据关,对经多次引导侦查、补充侦查后仍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涉海犯罪案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打造提升海上执法规范化水平的“监督前哨”,构建海洋保护共同体。
清理整治海域非法吊养前后对比。
接下来,潮州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契机,不断提升办案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各方协同履职,为我市“蓝色海洋经济带”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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