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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修正草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

修正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情况报告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应当明确常委会每年听取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对此,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