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先后多次共谋,盯上湖北省仙桃市杜台分洪道鱼池内的河砂,1个月内3次被查后仍不知悔改,再次盗采时被当场抓获。
2023年5月、12月,经仙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仙桃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3万5千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甲等6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年10月,王某甲和朱某共同出资找到吸砂船队伍,计划在本市杜台分洪道某他人承包的鱼池内,利用吸砂船抽挖河砂。在遇到当地村民阻拦后,王某甲找来刘某、王某乙、胡某、王某丙一起加入,盈利所得由几人按相应比例分成。就这样,尽管明知分洪道鱼池底部为禁采区域,但在金钱诱惑下,几人开始分工采砂。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王某甲等人雇佣的采砂队伍开始在分洪道鱼池底部抽取河砂。王某甲负责全面协调工作,朱某负责联系采砂船、现场采砂,刘某和王某乙负责为挖机记录工时、协调施工,胡某和王某丙负责协调附近村民等工作。
据统计,王某甲等人共计出售河砂12万余元,抽挖的5582.22吨河砂堆放在附近的两个料场内,另外5348.5吨河砂堆放在鱼池边,王某甲等人非法采砂的总价值为45万余元。2022年2月16日,市公安局民警和市水政监察支队在盗挖现场将王某甲等人当场抓获。
依法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锁链
2022年12月,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批准逮捕,并引导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提出要对堆放在鱼池上的河砂进行物价鉴定,以准确认定涉案河砂的货值金额。
2023年2月,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第一,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参与分成的事实均予以否认,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分工没有查清。第二,因客观条件限制,堆放在鱼池边的河砂无法进行称重。在重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该部分河砂的货值金额成为案件办理的焦点和难点。
在查找了行业规定,并咨询矿石公司专业人员及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后,检察官办案组依法确立了认定规则。首先由检测员对鱼池边上的砂石随机取样,检验出样品砂堆的密度,再由勘测人员对鱼池内已抽采的砂量进行勘测,测算出已抽采河砂的体积,最终确认鱼池边河砂的重量为5348.8吨,总价值16万余元,这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打下基石。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成和分工辩解,承办检察官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提取王某乙、王某丙等人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调取现场视频,补充询问村民何某及吴某,并继续寻找本案知情人员,进一步完善了证据。
分层处理确保“罚当其罪”
“我基本没去过采挖现场,怎么就犯罪了呢?”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丙在接受讯问时提出了疑问。办案检察官发现,有这样困惑的犯罪嫌疑人不止一个。
为此,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主动开展释法说理,通过摆事实讲证据,详细解释货值金额如何计算以及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起到的作用等,促使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构成犯罪有明确的认知,理解刑期计算依据。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分层处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参与时间长、负责统筹管理的王某甲、朱某认定为主犯,从严打击;对参与时间较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于管理层的刘某等人,认定为从犯,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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