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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研究决定:调整中心城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将中心城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限行区域由:西三环以东、307国道(海河路)以北、经八路以西、北绕城(渤海路)以南合围区域(不含上述道路),调整为:南绕城道路(其中不含经八路-104国道路段,包含104国道-西三环路段)以北、西三环(含)以东、北绕城道路(其中不含经八路-104国道路段,包含104国道-西三环路段)以南、经八路(不含)以西区域内道路。

从事农业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依法登记后,到属地公安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

附件:中心城区限行区调整示意图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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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州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