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不允许开车进京”!陕西西安,男子冬奥会期间开车进京,被北京警方拦截检查,未经允许即擅自离开,后因妨碍公务被拘留5日,男子不服起诉至法院,历经二审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月18日,田先生与王强与江波三人驾驶私家车,从西安前往北京,2月20日凌晨6时20分许,途径北京市公安局下属检查站。
因王强是网上监控人员,检查站警方将其带进检查站,做进一步盘查,田先生、江波二人则被要求在原地侯检,警方要求他们暂时不要离开。
大约20分钟,田先生、江波二人因担心被检查站劝返,江波提议,二人自行离开检查站前往北京市区,于是两人未经检查站民警允许即自行离开。
后北京警方用王强的手机联系江波,江波在电话中说,他和田先生已经离开检查站,决定不回检查站,并挂断警方电话。
此后,警方先后2次给江波打电话,江波均没有接听,田先生也收到北京的电话和短信,但均未理睬,北京警方便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西安警方。
西安警方将该警情立为行政案件,经询问、辨认、提取、调证等调查环节及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于3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安警方认定“王强(涉嫌蓄意“非访”),拒不配合检查站正常的盘查盘问工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给予田先生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
田先生不服申请复议,当地政府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复议失败后田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并不属于妨碍公务,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的关键在于事实认定,即田先生未经北京警方允许即擅自离开,后又拒绝接听电话,有无达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程度。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3个特征:一是实施了阻碍行为;二是阻碍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明田先生实施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证据不足,被告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作出后,警方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1.事发当日正值北京举行冬奥会闭幕式,江波、田先生二人不配合北京警方的正常盘查工作,未经检查站民警允许私自离开检查站是事实,且二人之前曾多次到北京上访。
2.田先生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去北京是为下一步进京上访做准备工作,这属于越级上访,对西安XX区的信访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3.二人未经同意私自离开检查站,被要求返回检查站接受盘查时不回检查站执意进入北京市区,严重干扰了北京警方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影响了北京冬奥会闭幕式安保工作。
田先生答辩称:
1.自己驾驶车辆进入检查站后,配合公安的检查工作,主动出示身份证件,主观上没有拒绝公安检查的意识,也没有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2.西安警方并未在检查站的检查现场,也没有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二人阻碍执行职务的证据,二人也不是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需要盘查、盘问的情形。
因此,西安警方认为自己未经允许自行离开,拒不配合检查站正常的盘查盘问工作没有证据。
3.检查站民警是让自己等待王强,没有说是等待检查或盘问、盘查,自己离开不是违法行为。
4.北京冬奥会闭幕式与本案无关,自己去北京是为推销燕窝做实地调查,第二天就乘坐火车返回西安,如果认为自己存在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为何北京警方未在当日将自己抓获?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先生、江波的询问笔录,北京警方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民警的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
足以证实田先生于2月20日6时20分许,途经检查站时实施了未经检查站民警允许自行离开检查站、经民警电话告知返回检查站接受检查后拒绝返回接受检查等行为。
应当认定其实施了法律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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