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陈楚炀
“好意同乘”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为他人提供方便,免费让搭乘人乘坐其车辆的行为。如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如何判决?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了一起因驾驶人驾驶私家车辆无偿搭载他人共同出行游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引发的案件。
2022年10月,小王(化名)、小吴(化名)和小刘(化名)相约到邻近乡镇游玩,并共同乘坐小刘驾驶的车辆前往。出发后不久,小刘驾驶的车辆冲出公路,与路边的打砖机碰撞后发生侧翻,致乘车人小王和小吴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小王受伤送医后,因伤情严重,前期就花费医疗费近10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且仍需后续治疗费用。随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人小刘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8.9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小刘驾驶非运营车辆搭载小王等人共同出行游玩,未以牟利为目的收取相应费用,因此其行为符合法律上的“好意同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案中小刘虽然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小王等人共同出行游玩,但并不意味着小王等人甘愿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小刘作为驾驶人理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
从本次事故来看,小刘不存在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形等严重过错,也不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因此尚不构成重大过失。经法院查实,事发时,小王坐在后排且未系安全带,也应当对自己的重伤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本案中小刘对小王受到的损伤承担70%赔偿责任,小王自行承担30%的责任,相对较为公平合理。经核算,扣除保险已理赔和小刘已垫付的部分,被告小刘还需赔付原告小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9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指出,“好意同乘”并无营利目的,旨在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法律应当肯定和保护驾驶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专门就“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因和免责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除非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该规定是良好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彰显。承办法官考虑到驾驶人具有好意施惠行为,酌情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符合该条文的立法精神。
法官提醒,为了不让好事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要让一次好意搭乘演变成一场官司。
此外,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商家为经营所需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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