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宇环)11月12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冯某某等五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该案件由潢川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董飞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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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预谋共同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2023年,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该犯罪团伙,被告人周某某加入。五名被告人多次实施寻找古墓葬、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并窃取墓中文物若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项;被告人王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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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墓葬和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古墓葬亦或是文物本身,都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法律保护。盗掘古墓葬不仅严重危害了国家文物安全和文物管理秩序,而且会对古墓葬蕴含的价值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是所有的盗墓都能变成《盗墓笔记》,现实不是小说,盗墓不是儿戏,对文物遗迹切莫动歪心思,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