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一直都在新疆克拉玛依开庭,连双休日也在继续,已经是第十一天了。这是一个涉黑恶案件申诉成功后再审的案件,估计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极其罕见的再审案。公诉人还是原来的公诉人,辩护人却除了本地及乌鲁木齐的,还有来自北京的。原审这个案件只开了两天,还是视频开庭。重审的十余天还没到尾声,也说明庭审的激烈与焦灼。
控辩对抗从庭前会议延伸到开庭,第一天我就曾指出,再审的案件,用的还是四年前的起诉书,当时检察院一周就完成了审查起诉,举国罕见。现在重新念一遍,出现的事实错误之处,比如时间、数额,都只是宣读起诉书时口头更正,这是很不严谨的,至少应该出变更起诉书。这番话显然引起了第一公诉人检察长的不满。
按理说,原判被撤销了,重新进行的审判应该不拘泥于原审。但公诉人在讯问和举证时,总是试图引述原审的庭审笔录,质问被告人,甚至在庭审间隙去提审被告人,说如果不承认就撤销认罪认罚并加重处罚。于是就有被告人说他们曾遭受的刑讯逼供,以及为何原审被迫不敢翻供。很显然,公诉人根本无意纠正原审错误,坚决把有罪推定进行到底。
在庭审过程中,我发现公诉人一直对被告人充满敌意,经常用一些带有恶意的词对被告人进行定性,甚至在质证中提到我的当事人因案被开除党籍这种根本不属于指控的内容,有时还对某些被告人进行讽刺与挖苦。而一旦辩护人对公诉人进行抗议或反驳,则会引发他们强烈的情绪反弹。
比如今天下午的质证过程中,公诉人把我们举的客观证据进行了一番自己的曲解,明明是对方违法在先,对被告人一方进行打砸,却被描绘成被害人,被告人一方守土有责,依照文件协助政府进行联合执法活动,却被描绘成了黑恶势力。有一位律师在质证时指出公诉人“颠倒事实”,突然所有人听到一声巨大的拍桌子的声音:“啪!”
作为第一公诉人的检察长猛地一拍桌子,向那位辩护人大吼:“你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后面还有一些话,因为他情绪激动,我听得并不真切,大意就是说辩护律师无法无天之类的。另两位女公诉人也站起来指责辩护人,场面一度非常混乱。合议庭只能暂时休庭,把公诉人请出去,并对那位发言的辩护人进行了训诫。
其实在近二十年的庭审中,我见过很多控辩对抗激烈的庭审,有的用词比这个还严厉,但也没见过检察长这么当庭暴跳如雷的。“颠倒事实”这样的表述,是否属于人身攻击,我觉得可以商榷。但如果这构成人身攻击的话,那公诉人在庭上发表的言论中人身攻击的可就多了,总不能双重标准吧?
家属告诉我,这位检察长公诉人在一审时提审被告人,被告人当时没有说的内容就记到了笔录中。 庭审中,诱导一位同案被告人去恶意猜测我的当事人,并且在对方说出猜测性的答案后,得意地说:“你推断得很正确。” 再加上庭上威胁被告人不得翻供,各种有罪推定的言论,这些是否都有悖于检察官的客观公正?
春节期间,很多人被电影《第二十条》所感动,但遗憾的是,现实中是很难见到电影中那样的检察官的。曾做过检察官的刑辩律师汪婷婷认为,这主要囿于检察官的视线盲区、思维惯性、思维惰性、重刑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以及不合理的司法考核机制,当然,还有手握权力的傲慢与偏见。建议所有的检察官都可以读读这篇《 》
检察官一向自我感觉良好,很少反思,或许只有辞职出来做律师的人,才会发现以前存在的思维局限吧。我曾听过一位检察官辞职多年的刑辩律师感慨,以前都是看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通过卷宗里的笔录得出结论,但做律师后才知道,有些笔录只是办案人员想让公诉人看到的事实,甚至与真相大相径庭。没有转换立场之前,很难发现。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在有罪推定思维模式下,检察官是很难真正去监督公安机关,而会倾向于流水线作业,配合完成指控目标。特定案件中,公诉人接触的可能是一个虚假的世界。而他们的思维总是固定在如何入罪,而不是如何出罪,自然会认为所有挑战他们定罪思维的人尤其是律师是给他们找麻烦,甚至是讼棍。
这位毕业于新疆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的检察长,作为地方检察系统的一把手,所见所闻都是属下对他的尊重,绝大多数指控都会得到法院的认同。而自己曾经参与指控的案件,定罪几年后被高院推翻再审,可能本来就憋着一肚子火,自己的权威还被人当众挑战,面子上下不来,当庭发飙,也就是没控制好情绪而已。这也说明,“你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是多么知易行难!公诉人自己的人生,不比他人的更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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