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办公室,就一个诈骗案退赃的问题,打了一上午法院的电话,先是打承办法官的电话,法官不在,法官办公室的同事给我一个书记员的电话,我打书记员电话,书记员说这个诈骗案的退赃我们当事人需要退多少只有法官清楚,于是我就又打法官电话,接电话的还是法官同事,他说案子已经到执行阶段了,让我联系执行局,接下来我又打执行局电话,执行局说案子法官还没移交给他们,于是我又拨打法官电话,这次接电话的是法官本人,法官说我所代理的这个诈骗案只是这一系列十几个诈骗案中的一个,涉案人员很多,所以被分成十几个案子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具体我的当事人退赃需要退多少,需要将这全部十几个案子都审判后移交给执行局,由执行局统一进行汇总,才能得出每个人需要退多少,避免重复计算退赃。
大家要知道,共同犯罪案件,是以自己实际违法所得为限承担退赃退赔责任。比如,一个诈骗案,你和对方两个人一共诈骗了10万,你分了1万,对方分了9万,到了退赃这一步,对方经济困难一分钱没退,你为了能争取缓刑一个人退了全部10万。你本来只需要退1万的,对于你多退的9万你可以向对方提起追偿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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