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4日,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校大队在管辖区内发现并查扣1辆二轮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时间(30日)内未履行以下程序:
1、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
2、补办相应合法手续;
3、按时到我大队处理涉案车辆相关事宜。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持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到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校大队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三个月内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按规定将以下涉案车辆移交至晋中市财政局,由晋中市财政局对上述时间内无人认领的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特此通告。
附:车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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