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底蕴深厚。在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时代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家庭关系。中国式家庭关系强调孝道和家庭责任,如父养子大,子养父老,这些都被视为基本的家庭伦理。然而在今年年初,一位少年却状告其父,说父亲不履行抚养他的责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小培,男,2013年出生,潮州市潮安区人。在他6岁那年,家庭遭遇变故。
杨某芸 原告小培的母亲
我在2011年经别人介绍与杨某和登记结婚,在2012年生下我的大儿子小渝,2013年生下小儿子小培,但是后来我跟杨某和经常因为家庭的琐事吵架,两人感情出现了问题,甚至他爸爸直接离家出走,不管我跟小孩,后来我就向潮安法院起诉离婚。
2018年6月,杨某芸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9年4月12日,杨某芸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杨某芸与杨某和离婚,长子小渝由杨某和抚养,次子小培由杨某芸抚养。
杨某芸 原告小培的母亲
我离婚后带着孩子一起生活,那时孩子才6岁,读幼儿园,我一边打零工一边还要照顾孩子,生活一直过得很难,后来别人就介绍我与陈某福认识。
陈某福,1985年出生,潮州市潮安区人。
杨某芸 原告小培的母亲
跟陈某福接触后,我觉得这个人还不错。经过一段时间进一步了解后,觉得他可以依靠,而且他对我有儿子也不介意,答应一起把他养大,所以我就决定带着我儿子嫁给了他。我们在2021年1月登记结婚,并且在2022年7月生了属于我们俩的儿子小博。
然而,杨某芸的第二段婚姻,并没有像她想象中那么美好。
杨某芸 原告小培的母亲
我们结婚后感情还挺好的,但是慢慢的,婆媳关系就出了问题,婆婆经常插手我们生活中的小事,导致我与我现任老公和婆婆间偶尔会有点小争吵。我婆婆经常无缘无故把家里大门的门锁换掉,导致我回不了家,我因为无家可归,在2023年8月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因为顾及家庭还有年幼的孩子,我又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但是因为无家可归,我就带着我跟前夫生育的儿子小培回我娘家住了。
2024年3月,杨某芸作为小培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培的名义,将陈某福告上了法庭,诉请判决陈某福每月向小培支付800元的抚养费。
杨某芸 原告小培的母亲
我自2023年8月被陈某福一家赶出家门后,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每个月只有两三千元收入,母子俩生活非常拮据,我多次要求回家,但是家里的门锁被换掉了,我没办法回去。现在小培还小,正值上学的时候,仅仅靠我一个人打零工赚钱没办法维持他上学还有医疗费等等日常生活开支,我觉得陈某福作为小培的父亲,对小培理应负有抚养义务,他应该支付小培的抚养费。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共同参与,这既是为人父母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但是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在母亲的再婚重组家庭中,小培与陈某福是继子与继父的关系,而不是真正的血缘关系。这种情况下,他还能要求继父支付抚养费吗?
法院受理案件后 依法向被告陈某福送达了相关案件材料。
陈某福 小培的继父
她(杨某芸)代表小培起诉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孩子是她与其前夫所生,并不是我的亲生儿子,我只是跟他们共同生活了短暂一段时间,我个人觉得我对小培没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且杨某芸离家出走后,我为了照顾与杨某芸的婚生儿子,现在一直无法外出赚钱,我们父子和我母亲的生活都成问题,哪里还有钱去供养小培。
2024 年6月11日,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杨霓 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培系杨某芸与前夫杨某和所生育,2019年6月11日,杨某芸与杨某和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判决杨某芸与杨某和离婚,婚生长子小渝由杨某和抚养,次子小培由杨某芸抚养,抚养费用由各自承担。2021年1月11日,杨某芸与被告陈某福登记结婚。原告随杨某芸与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一同照料教育原告的生活及学习。2023年农历四月初一,杨某芸与被告发生争执后携原告一同回娘家生活至今,期间,被告不再为原告提供经济上的支持。
在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包括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杨霓 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被告陈某福与原告小培的关系,就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那么,上述规定是否适用?
杨霓 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确定继父母是否应当对继子女尽抚养义务,应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本案中,因原告小培生母杨某芸再婚,被告陈某福与原告间形成继父子关系。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小培随生母杨某芸与陈某福共同生活,期间陈某福虽对小培进行了的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仅有两年多,原告对被告情感上的依赖程度较低,且原告与被告家庭融合性不强,现原告已随母亲杨某芸回娘家居住,被告亦不再对其进行供养,故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被告无需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抚养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4年7月3日,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小培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于2024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杨霓 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现实生活中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父或生母再婚的情形越来越常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越发受到了法律的重视和调整。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在再婚重组家庭中,继子女与继父母成立拟制血亲的前提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就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即便夫妻分居也需要支付抚养费。若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则无需对继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来源:潮州电视台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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