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10月30日举报人向武汉市场监督管理局金银湖所举报“良品铺子”一款藕粉中检测出木薯粉成分;酸辣粉里没有红薯、木薯、马铃薯成分,举报人因此质疑配料表造假。11月18日武汉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西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根据检测结果,举报人反映的良品铺子工业公司涉嫌委托生产的“‘桂香坚果藕粉’检测出木薯成分”“‘酸辣粉’未检测出红薯成分”的问题并不成立。

良品铺子表示,打假网红散布的不实舆论,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品牌声誉带来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公司已固定相关证据对恶意造谣者报案处理,并将同步提起诉讼。

举报人表示会坚持到底,要么企业被处罚要么自己进去。

举报人和企业的态度为什么都如此坚决?主要原因是两者行为都涉及刑事犯罪,不管哪一方是该事件的最终赢家,另一方都会受到刑事处罚,不仅仅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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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良品铺子配料表造假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配料表造假企业将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名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举报问题成立,不仅是良品铺子会构成犯罪,生产厂家也同样构成犯罪。

(二)该罪名的行为模式

(1)在产品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部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某种性能产品的行为。如以萝卜冒充人参,以土豆冒充天麻等。实践中,假冒他人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二)什么人能构成该罪名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网络主播如果仅仅是带货,没有参与到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或者,占有其股份,一般情况不构成该类犯罪。

(三)如何判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果举报人的举报问题不存在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最后结果是举报问题不存在,因举报人举报的配料表造假问题会使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到刑事追诉,举报人的行为将会涉及诬告陷害罪。如果职业打假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情节较重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