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阳泉市城区义井镇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案

2024年10月29日,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阳泉市城区南山路街道某饭店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案
2024年10月31日,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山路街道某饭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阳泉市城区北大街某饭店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案
2024年10月29日,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大街新天地某饭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阳泉市城区下站街道某饭店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案
2024年11月4日,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下站街道某饭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阳泉高新区某食堂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案
2024年9月26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高新区某食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存在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用餐人数与配置菜品、主食比例不合理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盂县秀水镇某酒屋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2日,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盂县秀水镇某酒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