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淑臣 记者 李子璇)日前,淮安桂某在上班期间请假去开家长会,谁知,在从单位去往学校途中,桂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桂某认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要求公司按工伤进行补偿。

现代快报记者从淮安市清江浦法院获悉,2023年,桂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桂某在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具体作息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7:30-11:30,下午12:00-4:00。某日,桂某因小孩开家长会请事假,请假时间为14:40-16:00。在从单位去往学校途中,桂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桂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后桂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桂某在工作时间因小孩开家长会请事假外出途中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便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各当事人。

桂某认为,自己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与正常下班一样,属于“下班”,后在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属于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桂某遂将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表示,本案例涉及上班时间请假办私事是否属于上下班目的的界定。现实生活中,即便是顺路,与工作没有或很少有关联的生活上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为,即生活行为必须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且与工作相关的行为”。案例中桂某请假目的是给小孩开家长会,且在从单位前往学校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明显是与工作没有关联的生活上的行为,不应视为上下班目的,所以不能认定桂某某受伤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