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宜市*****设备经营部
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何**
住址:信宜市**************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对信宜市*****设备经营部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10月22日16时27分至17时55分,我局综合监督执法大队依法检查何**设立的信宜市*****设备经营部。检查发现,该设备经营部一楼存放图书《广东中考高分突破》总量约700册、向**书店和**文具送货单据2册。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全过程记录,拍摄取证,对图书《广东中考高分突破》作抽样取证处理。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对信宜市*****设备经营部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
2024年10月29日,信宜市*****设备经营部经营者何**委托管理人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该设备经营部自2021年开始经营《广东中考高分突破》(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吉林教育出版社)系列图书,部分交给信宜市****书屋和信宜市****商店销售。今年9月份以来,该设备经营部向信宜市****书屋和信宜市****商店供货《广东中考高分突破》共2876册,按照1元/册的手续费结算给信宜市****书屋和信宜市****商店。信宜市*****设备经营部的经营范围是国内版图书报刊零售,其向信宜市****书屋和信宜市****商店供货的行为构成批发性质,已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抽样取证凭证》1份;3、《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4、《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5、何**出具委托书1份;6、何**身份证复印件1份;7、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8龙*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9、龙*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0、龙*提供的《二联送货单》复印件2份;11、对龙*的询问笔录1份;12、执法员拍摄证据提取单7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3目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 11月18日
来源: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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