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产生活中装修改造,其装修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与房屋结合不可分离的,一种是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可分离的,前者在租赁关系结束时,可以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后者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可以拆除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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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480 承租房退租拆走装修案

日常生产生活中装修改造,其装修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与房屋结合不可分离的,一种是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可分离的,前者在租赁关系结束时,可以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后者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可以拆除带走。

一.案情简介

案件是这样的,某公司租了王某的一套300余平米的毛坯房,租期4年。某公司对毛坯房进行了整体装修,用于经营。但3年后某公司提前解约,并将空调、热水器、门锁、开关等装修设施拆走。再加上双方因租金、违约金、装修损失等的争议,王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装修损失6万余元,支付租金、违约金4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合同解除时,按照保持现状的方式处理,留下所有装修配置,但装修配置不应包含空调、热水器等家电,但包括射灯、插座、面板等装修材料。另外被告存在迟延给付租金等行为,判决被告给付王某装修损失6000元、违约金22000元。

二.案件的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对“退租时保持现状”和“留下所有装修配置”的合同条款如何理解。

房屋退租时,是以当时的现状返还,还是恢复到交房时的状态返还,主要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本案的约定是保持现状返还。

保持现状,一般指的是房屋退租时,按当时房屋的实际情况退回,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程度、设施状况、水电煤气等设施等是否齐全、完好等,因此出租人王某认为,既然是保持现状返还,那么空调、热水器等家电等所有的装修配置都属于现状范围,都要退回出租人。

那么“保持现状”是否意味着原封不动?不是的,这里就有个装修配置的分类认定问题。

日常生产生活中装修改造,其装修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与房屋结合在一起的装修物,其特点是不可分离性,例如地板砖、天花板、墙面镶嵌柜子等;另一种是与房屋未完全结合的装修物,其特点是可分离性,如安装的空调、电梯、热水器等。相关法规规定,前一种装修物,在租赁关系结束时,可以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而后一种装修物,如空调、电梯、热水器等,在租赁关系结束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可以拆除带走。因此法庭认为,“装修配置”难以扩大解释到包含可分离的家具和家电。当然,事先有租赁关系结束时装修物的归属约定的,按约定办。

三.相关法律

1.经双方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民法典);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