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张某某诉某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刘志某系刘建某的父亲,刘建某系张某某的岳父。刘建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2018年,刘志某作为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包含张某某的补偿权益。张某某认为该户的户主系刘建某,安置补偿协议应由刘建某代表该户与行政机关签订,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刘志某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审法院以张某某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张某某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无异议,仅是希望通过撤销之诉变更协议签订主体。并了解到本案真正的争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刘志某(83岁)赡养的民事争议。为实质化解本案纠纷,二审法院改变审理思路,从真正解决群众问题、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角度出发,针对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开展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刘志某与其孙女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张某某撤回上诉,刘志某撤回另一起分家析产的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中,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采取穿透式的审理方式,挖掘隐藏在行政诉讼表象下的家庭矛盾纠纷,通过多次耐心释法劝解,与基层组织联合调解等方式,最终促成争议实质化解,达到“事心双解”效果。真正实现了一案解一事,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二:罗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9日,罗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08年夏,刘某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罗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其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提供的证实刘某身份信息的材料和线索都无法确定刘某的真实身份,遂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罗某多年来通过信访等方式仍未解决其婚姻问题。2023年6月12日,罗某以某县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3年4月19日某县某乡政府为其与刘某颁发的结婚证。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初步审查认为罗某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但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某县民政局的答辩,罗某的婚姻登记可能存在涉嫌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会对罗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某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处理。某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经研究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后罗某申请撤诉,该婚姻登记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与撤销,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延伸审判职能,在充分了解婚姻登记机关自我纠错存在难点的情况下,通过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查明案涉婚姻存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后,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启动自我纠错程序,合理解决当事人的维权难题。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讼中,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三:秦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各某公司的投诉,经调查认定秦某公司在未经各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某乐牌沙棘醋口服液,违法经营额为336元。后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秦某公司作出罚款26000元的处罚决定。秦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兼顾行政目的的最佳效果和对相对人的最小侵害等裁量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金额明显过罚不当,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判决变更处罚数额为5000元。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和法院工作均表示认可,秦某公司缴纳了罚款,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对秦某公司违法销售金额、传播范围、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各某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全面的考量,对秦某公司的惩戒力度明显超过了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再审法院没有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而是通过分析该案成因及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行使变更权作出变更判决,体现了过罚相当、精准裁判的原则。法院判决直接确定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对类似争议处理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四:赵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赵某等人因不服某区政府强制清除其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清除赵某等人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地上附着物损失5600余元。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处理结果】
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在案涉争议外,双方当事人还存在房屋拆迁及宅基地划拨等纠纷未解决,遂积极开展协调化解工作,试图一并解决双方纠纷。但因某区政府资金无法及时到位,故在二审中未能促成调解。结案后,某区政府联系二审法院称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希望法院能够出面协调化解工作。二审法院与赵某等人多次沟通,最终确定先由双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某区政府将协议款项转入法院账户同时向赵某等人划拨新宅基地,赵某等人向某区政府交付房屋,再由法院将协议款项转给赵某等人的解决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双方在友好的氛围下,顺利实现了“交房领款,新房开建”的双赢目的,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征收补偿案件,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始终达不成协议,不仅无法实现行政目的,还使被拆迁人处于无援的状态,最终发展成为强制拆除案件,诉至法院。此次法院化解的纠纷是当事人在地上附着物赔偿案件已结案四个月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因互相缺乏信任无法就房屋拆迁问题达成协议而产生的。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虽均对补偿金额没有异议,但对补偿资金如何兑付、新宅基地如何划拨等问题产生争议。行政机关为尽快完成拆迁补偿工作,请求法院居中协调。法院积极作为,发挥审判延伸服务职能,主动为双方当事人就信任基础“搭台子”“出点子”,积极为“未立之案”做协调工作。最终,采取法院居间划转补偿款的方式为当事人双方搭起信任桥梁,促成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完成“交房付款”,实现案外纠纷“一揽子”彻底解决,取得了政府满意、群众高兴的良好效果。
案例五:田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无效案
【基本案情】
田某某的父母(已去世)在某村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田某某与其兄田某甲均已分别成家,两家户内成员共有6人。2017年,案涉宅基地及房屋被征收,田某甲作为户主代表全家6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田某某以某区政府至今未给其任何补偿安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某区政府依法给予其补偿安置。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甲与某区政府已就整院宅基地及房屋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现田某某要求某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田某某不服,认为其系独立一户,有权获得单独安置补偿,涉案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另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田某甲与某区政府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田某某的实质诉请是在房屋回迁时由其选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但某区政府坚持认为,安置房的选房必须以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户为单位进行,由户主进行选择且初次登记只能登记在户主名下。二审法院找准案件症结所在,组织西安市行政争议预防调处中心、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多次调解,促成田某某与安置补偿协议内的其他5名被安置人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140平方米房屋由田某某持登记名为田某甲的选房卡选房并登记到田某某名下,并向田某某支付部分补偿款。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在对安置人员是否应以一户进行安置,同时在实践中亦延伸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后续的安置房选房等各个环节。但在两户共同使用一院宅基地并签订一份安置补偿协议后,户内成员自行对安置补偿权益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因补偿协议签订后的履行过程涉及安置补偿协议的审核、审计及后续安置房的选房、补偿款的支付等多个环节,且周期较长,故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看似合理的要求难予处理,引发当事人提起多起诉讼,仍然不能实现其合理诉讼目的。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针对当事人的实质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在不突破行政机关制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已广泛适用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情况下,通过对户内成员的民事争议一并进行调解,既维护了行政机关征收规则和秩序,又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实质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六:刘某等十余人诉某管委会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系列案
【基本案情】
刘某等十余人均系某管委会辖区某村村民,且均为因出生随其母落户该村、其所在户户主的孙子女辈。后该村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某管委会认为根据该辖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该村补偿安置方案,刘某等十余人不应享受该村拆迁安置利益。刘某等十余人认为征收部门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提起诉讼,请求某管委会履行补偿职责。
【处理结果】
该系列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了解到该辖区涉及的同类情况可能产生诉讼的案件约四、五百件,且未获得补偿安置利益的绝大多数为未成年人。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案涉安置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完善。为实质化解争议,法院及时向某管委会发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建议函》,打通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职责的障碍。最终当事人签订《实质性化解争议确认表》达成和解,妥善化解了该系列案件。通过该次实质化解的示范作用,明确了此类情形处理标准,促进某管委会进一步调整完善了辖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类似行政争议的发生。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广、项目多,法院以“站在末端看前端”的思维,深挖行政争议根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建议函》的形式提升行政机关参与化解的积极性,不仅实现了该批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有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以个案“小支点”推动完善了某管委会辖区补偿安置工作,预防批量诉讼的产生。“审一案、推全案、管类案、减量案”成为多元解纷的新常态。
案例七:孟某等78人诉某管委会、某区住建局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系列案
【基本案情】
孟某等78人于2017年分别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但因房屋设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因此一直未能办理网签备案登记。孟某等78人遂向某管委会及住建部门递交履职申请,要求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督促开发商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进行网签备案登记。后孟某等78人认为某管委会及住建部门对该履职申请未予处理,遂提起78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该批系列案虽为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之诉,但孟某等78人的实质诉求是为房屋办理网签备案登记,且除孟某等78人外,该小区仍有70余户未能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如果仅依法作出裁判并不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该批群体性行政案件,承办法官与多家行政机关沟通,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座谈,与案外抵押权人取得联系,邀孟某等78人诉讼代表人及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召开六次化解协调现场会议,就行民交叉问题、登记办理条件及方式反复商议,最终达成化解方案。经一一落实,通过某住建部门设立的集中审批平台成功为包括孟某等78人在内的142户业主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系列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典型意义】
“民以居为安”,本系列案是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案件,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如仅依法作出裁判,案结事不了,有可能引发关联、衍生诉讼不断产生。正是基于此,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找准案件症结所在,坚持系统处理,全面解决,依托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使多方参与化解工作,发挥全部合力,促成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既避免了矛盾纠纷在行政、民事案件中程序等待和程序空转,又实现了相关诉讼一揽子解决,最终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王某朝等112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
【基本案情】
为更好地提升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景区周边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某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开始对秦始皇帝陵周边某缝纫机厂社区整体搬迁。该项目系市、区两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群众近4000户。王某朝等群众主动将其房屋交予拆迁指挥部并签订《协议》,约定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安置补偿款。《协议》签订后,某区政府以审核尚未结束、资金未到位等为由一直未支付安置补偿款。王某朝等112人与某区政府协商未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区政府支付征收安置补偿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启动了预防调处机制,立案前向某区政府发送《重大敏感案件告知函》,及时进行对接沟通。随后向某市政府预调中心发送《行政争议案件移交函》,将案件进行移交先行协调。在预调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及时立案导入诉讼程序。承办法官多次深入实地走访座谈,寻找问题症结,在两级政府的协调配合下,制定化解方案,指导某区政府完善了项目资金专户设立、协议审核等工作。最终,该批112件案件全部撤诉,同时带动与本案相关联的数十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也全部撤诉。
【典型意义】
不断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是实质化解争议、深化多元解纷、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抓手。该案是法院创新府院联动机制、有效化解潜在信访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并非坐堂办案机械适用法律,而是依托预防调处机制,采取“法官+群众+政府”,即法官讲法、群众说事、政府纠错的方式,探索建立“有人管、一起管、一起协调”的纠纷化解新模式,畅通诉求渠道,高位推动矛盾化解,不但一揽子化解了数百件行政争议案件,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也促进了整个项目安置补偿工作的规范开展,案件处理结果得到各级政府高度认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九:张某让、张某与某区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张某让和张某系父女关系,在某市某街道各自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某街道办受案涉项目征收主体某区政府的委托,在对张某让、张某进行安置补偿时,按照“归户安置”的方式将张某让户和张某户归于一户进行安置,并与张某让、张某分别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张某让、张某认为其安置补偿权益未全面实现,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其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在案涉征收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某街办对于像张某这种取得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的“姑娘户”,均归户至“娘家户”进行补偿安置,从而引发了不少纠纷。有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提起撤销协议诉讼获生效判决支持后,某区政府均按照独立户重新进行了补偿安置;而有些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能及时提起撤销协议之诉,权益未获救济,造成了在同一征收项目中同类情况出现了不同处理的局面,有悖公平原则。为实质化解争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向某区政府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向某区政府及某街办发出“诉中”司法建议。某区政府对法院建议高度重视,副区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工作,配合法院协调化解案涉纠纷。最终,张某让、张某与某区政府重新签订补充安置补偿协议,张某让、张某撤诉,该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二审法院首次探索在行政诉讼中以“诉中”司法建议“小切口”,实现维护群众权益和政府公信力双赢效果的典型案例。相较于判后司法建议,诉中司法建议更加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既对政府决策提供了司法支持,也对案件处理起到了助推作用。二审法院深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始终把行政审判工作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主动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某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后全面掌握案情,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并从根源上遏制了潜在纠纷。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植入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法治”理念,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案例十:焦某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赔偿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焦某某等人与某实业公司签订拆迁协议,约定将焦某某等人的原房屋置换为某建材市场的新房屋。2020年12月3日,某实业公司发布《通知》告知因城改政策变更及地块规划调整原因,导致置换后的新房屋无法取得相应手续,拆迁协议履行不成需要解除,并要求焦某某等人回迁至原房屋。焦某某等人不同意解除拆迁协议,未回迁至原房屋,亦未与某实业公司就回迁事宜达成协议。某区政府因片区改造将案涉新房屋拆除。法院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新房屋行为违法。焦某某等人遂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某区政府赔偿因案涉房屋被违法强拆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受理该系列上诉案件后发现焦某某等人同时针对拆迁协议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该系列案件涉及人数较多、衍生案件较多,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向某市预调中心发出《行政争议案件移交函》。法院与某市预调中心共同发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专业调解、生效判例释法等解纷作用,经过耐心沟通交流、宣讲政策、释法明理,最终促成过半数当事人与某实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包括焦某某在内的15案当事人撤回上诉,同时也将部分行政协议案件化解于诉前。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是二审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与某市预调中心共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启动预防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制度作用。在化解过程中,一是某市预调中心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共同建立“专人管、一起管、共同调”的纠纷化解新模式,畅通诉求渠道,高位推动矛盾化解;二是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进行专题座谈,统一认识,会商难题;三是协调各方力量,加快促成协议达成并及时履行兑付工作,及时将人民群众利益落实落地。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崔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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