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陈嘉伟 报道

官方通报后,“固原民警殴打小学生”事件在舆论场的评论导向迅速扭转——因事件中被打学生疑似校园霸凌者,一些网民开始转变看法,表示支持警方的做法,霸凌者就该“被教育”。

面对校园霸凌事件,公众进行朴素的情感表达是合理的,但旗帜鲜明地反对校园霸凌,并不意味着警方在执法中可以不讲规矩、不守规范。

该事件发生后,多名法律、教育界人士表示,对涉事民警的处罚并无不妥。但他们同样提到,目前制止校园霸凌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在具体实施中,还需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

民警殴打小学生相关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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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殴打小学生相关视频截图

被打学生是霸凌者?

11月23日晚,一名女子在社交媒体发帖称,宁夏固原市张易派出所两名执法人员殴打(固原原州区张易镇)红庄小学12岁学生,被打者是她的孩子。

视频显示,两名穿制服的男子遇到一名学生。其中一名男子两次掌掴、三次脚踢这名学生,又疑似揪这名学生的头发。其间,另一名男子未制止。

11月24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通报称:11月23日,网传“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学生”,固原市、原州区两级公安机关成立联合工作组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经查,11月22日15时许,张易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电话报警称其孩子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殴打,副所长王某立即带领值班人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该校两名三年级学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民警便对现场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核实相关情况,并安抚伤者和其家属情绪。其间,马某某自行离开现场,王某遂带领辅警戴某找回马某某,同时对其踢打,后将其带回班主任办公室等待家长。网传相关视频中事件即为王某、戴某找到马某某时发生。

11月23日,固原市公安局党委对王某停职配合调查,并向当事人家属赔礼道歉。针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1月24日,经固原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通报中提到,“到达现场后,该校两名三年级学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正是这句话,给被殴打的小学生马某某戴上了“校园霸凌者”的帽子,此后该事件也在舆论场上发生两极反转。

社交媒体上,不断有网民站出来指出马某某在校内长期霸凌其他学生,而马某某的家长却对此不以为意,警方也因为马某某霸凌他人而多次出警。与此同时,更多的网民表达了对警方的支持,认为霸凌者就应该被如此对待。

11月25日,海报新闻多次拨打涉事学校等机构和部门的电话,但未核实到马某某是否存在长期霸凌他人的行为。

不过,记者注意到,固原市原州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曾在回应潇湘晨报时表示:“马某某并不存在长期的校园霸凌。”

有不少网友发声支持警方,甚至有人提出要送给警方一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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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网友发声支持警方,甚至有人提出要送给警方一面锦旗

副所长被撤“冤不冤”?

“民警殴打小学生”事件之所以在通报后仍引起诸多争论,根本原因在于公众对有关部门治理校园霸凌的效果并不满意。

通报公布后,有不少网友发声支持警方,甚至有人提出要送给警方一面“铁肩担道义,金盾护幼苗——感谢王所长维护校园安宁”的锦旗。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公众号“平安原州”也在通报下放出数十条评论,有15条评论(截至11月24日19时20分)均倾向支持警方的做法,其中有5条评论旗帜鲜明地表达了支持。

所以,副所长被撤到底冤不冤?有评论指出,公众出于朴素的正义感去表达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旗帜鲜明地反对校园霸凌,并不意味着警方在执法中可以不讲规矩,不守规范。

“警察在出警时对马某某踢打,损害了警察队伍的公信力和形象,受到行政处分并无不妥。”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付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于实施校园霸凌行为的学生,若其年满十四周岁,警方可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存在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等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若实施霸凌的学生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无论如何,打人肯定是不对的。”付建指出,涉事民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殴打他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殴打行为”。民警的处置过程确实存在瑕疵,因此受到了处理。之所以在舆论场上引发讨论,归根到底是公众对于霸凌事件的关注度高,所以如何惩治校园霸凌,也应该有所交代。

付建提到,前述措施只是从一般治安的角度去对霸凌事件进行处置,而对于校园霸凌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进行规范。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交由公安机关会同教育相关部门和司法部门采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如何惩治霸凌者?

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郭红杏长期关注校园霸凌事件,海报新闻记者与其有过深入交流。郭红杏认为,在防治校园霸凌事件中,学校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郭红杏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郭红杏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对于霸凌者进行专门教育,是需要监护人或者学校提出。不过监护人提出一般较难,毕竟是自己的孩子,父母还有可能会有溺爱的情况。但是学校相对来说应该秉持一个中立的态度,毕竟学校教育的不是这一两个两三个孩子。”

付建认为,防治校园霸凌不只是公安机关有责任,还需要多机构协作,“学校还需建立预防和控制机制,及时制止欺凌行为,与家长共同处理,依法加大惩罚力度,并向公安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协同处理,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可能的行政责任。”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对于霸凌者,学校和家庭教育确实存在无力的情况,按道理应该建立起一个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和政府的系统,尤其是社区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熊丙奇提到,有些国家明确了对学生的矫正教育,包括在社区的监督下完成规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同时也有规定,涉事学生在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学生自己通过劳动赚钱去承担。“这都是比较好的措施,既没有像送到专门学校那样被‘打上标签’,也做到了‘治病救人’。”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