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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指南

向家庭暴力说“不”!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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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人格权行为禁令的一种使用方式,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实现人格权请求的具体途径,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法律文书。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是什么?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四、谁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还完善和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当事人外,明确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向哪家法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5号)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收取诉讼费用。

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般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或国籍、住所地、联系方式);

有具体的请求(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家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有事实及理由,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应提供诸如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家庭暴力惩戒书、就医记录、伤情照片、聊天记录等文字记录及录音录像等证据用以佐证发生了家庭暴力或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准备哪些材料?

01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模板如下)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生,民族/国籍,住所地……,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生,民族/国籍,住所地……,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3.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单位;
4.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5.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6.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内容。
(备注:申请人可在此申请事项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备注:本部分需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等事发经过,以及申请人因家庭暴力受到的具体伤害、采取的救济行为等情况。)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手写签名)
xxxx年xx月xx日(手写日期)

02

证据

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摘抄、户籍口卡信息、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

二是,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前述相关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九、申请人不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

十、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多久审理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作出。

十一、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十二、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认定是否有关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具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申请人有过错是否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十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十五、被申请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十六、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需向谁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十七、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图 | 来源于网络

文 | 民事审判庭

编 | 童 瑶

审 | 林俊臣

签 | 李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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