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宁建轩 记者 杨晓冬)11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新修订的《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0日起施行。《办法》对配套费的减免政策、缴费时限、缴费核查、催报催缴等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并新增了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因区施策等条款,通过更新配套费减免政策,优化配套费征收流程,明确缴费核查主体,完善事后监管措施,南京将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
《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配套费的管理、征收的范围、减免政策、催报催缴等内容,多项条款新增或调整。记者了解到,配套费已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办法》明确应当补缴类型包括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违法建筑经规划资源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确认予以保留的;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后,该土地上建设项目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规定应当补缴配套费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办法》明确免征配套费的类型,在保留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安全工程、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等减免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个人居住类危险房屋原地翻建项目等项目类型,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两类可以免征配套费的条款。同时,增写了养老机构建设的减免条款,并明确了实行先征后返的减免方式。
《办法》还进一步调整了核查主体和催缴措施。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核查配套费缴纳情况的主体由规划资源部门调整为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对于缴纳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申报、不缴纳配套费的情形,明确了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征收单位可以采取依法责令限期缴纳的方式。
此次《办法》修订将更好地适配当前配套费征管模式,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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