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涞源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开了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对涞源青玉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涞源青玉矿业有限公司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在厂区后山沟进行倾倒、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该公司需缴纳罚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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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决定书,涞源青玉矿业有限公司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在厂区后山沟进行倾倒、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即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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