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里,意外受伤事件偶有发生,那么,孩子在体育课上与其他同学发生碰撞意外受伤,责任应不应该由学校来承担呢?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家长把学校告上法院,但法院判决学校并不需要担责。
某学校是一所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包含小学、初中和高中,小宇是这所学校小学部的学生。2022年某天体育课上,小宇在操场绕圈跑步。此时,高三年级正值下课时间,小浩在操场跑道上放松运动。
当小浩跑到操场一侧时,为了避免撞到坐在跑道上的其他同学,只能改变跑步方向,却没想到和在跑道上活动的小宇撞到了一起。小宇倒地后感到腿部疼痛,学校立即联系小宇家长并把他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小宇为尺骨桡骨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宇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当将上下课区域隔离划片,阻止下课休息的同学进入上课区域,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认为在课程安排方面,已经在操场规划出特定区域进行体育课程活动,并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最终,由于和学校、小浩家长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宇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小浩家长和学校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宇年满10周岁,小浩未满18周岁,两位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是否需要对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判断因素,是到底校方有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经审理查明,学校日常会开展安全教育,同时,为了保障孩子在校安全,对高年级和低年级的学生在上下课时间方面,实行错峰区分。但是,受制于客观资源限制,学校无法为学生提供封闭式的体育课堂。另外,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训练,是教学大纲的要求,亦能够锻炼学生体魄、促进全面发展。仅因部分家长担忧而进一步限制学生室外教学、运动自由,显然并非教育目的,也非司法审判应当规制、归责的事由。
由于本次意外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与偶然性,较难提前预知,学校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继续定制化的苛求学校管理措施无相应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由侵权人小浩的监护人赔偿小宇的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浩家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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