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初中生在宿舍微信群内

相约去池塘游泳

其中一人因不会游泳在水池溺亡

受害人家属起诉

其他两名一同游泳的同学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其他两人是否应该

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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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小刘(化名)和小黄、小李本是某初中的同宿舍的同班同学,2023年8月的某天下午,小李在宿舍微信群内发布了一条关于水池的视频,并“@全体成员”邀请其他两人一同去游泳,小黄在下面回复“不下雨就去”。第二天下午,小黄在宿舍群内@小刘邀请其一同去游泳,小刘以水深和不会游泳为由表示拒绝,但在小黄和小李的劝说下又同意去游泳。下午四点时,小黄父亲开车搭载小黄去接小刘,并一同前往与小李约定的水池。下午六点时,三人在水池玩耍,其中小李由其亲属陪同,小黄由其父亲陪同,期间小刘不慎溺水。发现小刘溺水后,小黄及小李的亲属立即下水营救并拨打了救援电话,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小刘恢复了呼吸并苏醒了过来,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次日凌晨,小刘因肺部进水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小刘的父母认为,小刘的两名舍友在明知小刘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还带小刘前往禁止游泳的区域进行玩耍,且没有经过小刘父母的同意,导致小刘溺亡,所以两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小刘的父母将小黄和小李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小黄、小李及其父母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刘已满14周岁,具有了对风险的预判能力,且小黄、小李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下水营救并拨打救援电话,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且三人相约去游泳时是同学间的友谊行为,不存在胁迫的情况,溺亡事故的发生,小刘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90%以上的责任。

法院审理

马山县法院审理该案件后认为:在本案中,小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其已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前往游泳的危险性的情况下,未告知其父母,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最终溺水死亡,其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其死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未成年人的出行,作为父母应当知道,对一些带有危险性的活动,要到场监管。但原告小刘父母作为小刘的监护人,对小刘未尽到妥善、合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未能履行好监护人的管教、监督职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小刘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黄、小李系小刘的同宿舍同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二人明知小刘不会游泳,在未经小刘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仍邀约小刘前去游泳,将小刘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且在事发现场疏于观察,未能尽到提醒、劝阻以及风险防范义务,导致小刘溺水身亡,特别是被告小黄,还让其父亲开车擅自接送小刘同去游泳,故被告小黄、小李对小刘的死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守护其健康、安全成长的第一责任人。所以家长们必须要增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承担起监护的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加强课后、周末、放假期间和孩子结伴外出玩耍时的安全风险教育,给孩子传授预防溺水、远离危险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最大程度上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让悲剧不再重演。

河流、池塘、无人看护的水池等区域,看似风平浪静,实则隐藏着许未知的危险。学校及家长要及时提醒学生,不在水库、池塘及其他不安全水域的游泳玩耍,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监护人或老师的带领下游泳,不盲目下水救人,谨防溺水事故发生。

来源:马山法院

作者:田野 韦富鹏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耿博瀛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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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南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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