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责任的核心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而依法严格事故惩戒又是倒逼和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关键。实践中,事故企业责任轻落实、难落实、不落实,仍然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非常突出、极难解决的问题。为此,必须强化事故企业制裁惩戒措施,对企业加强源头治理和过程管理的同时强化结果倒逼,采取最严厉、最严肃的事故惩戒措施,切实提高事故企业违法成本,让企业在发生事故后所付出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高于企业因不讲安全、忽视安全而获得的违法收益。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深入推进同行业、同区域企业深入落实主体责任。
11月25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24〕13号,以下简称《意见》),从8个方面提出23条具体措施。
一、创新实施精准的事故责任认定。依法严格事故惩戒,首先要严肃认真开展事故责任溯源,精准认定事故责任,进而倒逼企业在各层级、各环节、各岗位真正提升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意见》规定,事故责任认定要不打折扣、不做选择。既要追究事故企业主体责任,又要依法追究参与生产经营项目的分承包单位责任,倒逼强化外包单位管理。既要追究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未依法履职的相关人员责任。严惩实际控制人,依法将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一并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实施事故处罚。严格“一岗双责”查处,对负有相关业务工作职责的其他负责人要追究其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事故责任。坚决落实“全员责任制”,依法追究企业未履职的相关部门、车间、班组、岗位人员的事故责任。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创新实施严格的行政处罚罚款。《意见》明确,要坚决依法实施“一案双罚”,不得以企业罚代替个人罚,或以个人罚代替企业罚。要在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对事故企业处以事故罚款的同时,对符合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情形的事故企业,依法处以罚款数额2倍至5倍的罚款,从严量化责任企业事故罚款,做到严惩重裁。对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按照事故等级处以事故罚款,对违章指挥、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以事故罚款,做到失责必罚。对存在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专门对谎报瞒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以事故处罚代替谎报瞒报行为处罚,或以谎报瞒报行为处罚代替事故处罚。
三、创新实施全面的行政处罚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惩戒措施规定,《意见》提出,要对事故企业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发现事故企业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也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停产整顿期满后,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措施、有再次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要依法对事故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事故企业符合法定关闭条件的,要按规定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对负有责任的事故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四、创新构建事故调查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刑事责任追究,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为充分彰显事故调查在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办理中重要作用,《意见》强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事故调查程序合法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追究责任人员范围,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依法审判,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五、创新完善事故刑事调查制度。为了强化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责任追究,《意见》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业,要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事故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在依法推进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实施时,要做到合理确定罪名、客观准确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对规定的法定从重情形,要从重实施刑事处罚,从严惩戒犯罪行为,切实做到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六、创新强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事故调查认定机制。为更加高效地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避免因错过最佳取证时间而导致证据灭失或犯罪嫌疑人串供的情况,事故调查要强化行刑衔接,司法机关应提前介入,推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事故调查认定。《意见》提出,对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当地司法机关要尽快立案并履行司法程序。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属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需要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故企业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或需要对涉嫌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属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要依法配合协助和提供支持。
七、创新实施系统的监管惩戒措施。《意见》创新实施一系列管用实用的措施,打出监管惩戒的“组合拳”,让事故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程度,按规定将失信信息及时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将上一年度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纳入新年度执法计划,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并增加不少于1次的动态检查;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和调控作用,按规定提高保险费率;按规定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条件的复查复核和相关资质的动态核查,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或撤销相关资质;限制或取消年度内推荐事故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参与评比表彰的资格。
八、创新完善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为了强化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事故办案领域的衔接配合,《意见》提出,要建立报警案件查处与事故调查衔接制度,公安机关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后,要报告本级政府或通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通报后,要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一步防范和打击瞒报事故行为。为了强化监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在事故信息领域的协作配合,《意见》还提出,要建立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上一年度相关行业、领域的死亡事故信息及时通报给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电力监管等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招标投标、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财政奖补、有序用电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予以调整、限制或禁止,倒逼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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