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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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出让方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受让方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法律问题。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明确的价值,并且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未将注册资本金缴足还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范某诉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瑕疵出资与股权转让合同系属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出让方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无必然联系,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即为有效。
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的出资情况对合同签订时股权的价值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即便出让方未实际出资,股权合同签订时,公司可能因为经营情况较好,亦会具有相当的资产,受让方基于对公司资产的信赖而与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受让方对股权价值的衡量并不受出让方出资情况的影响。故出让方并无义务且无必要告知自己的出资情况。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
原告已经将其持有的上海某甲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原告明确是无偿转让,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有股权的对价及付款时间,现被告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应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其他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理由,故法院对被告的观点不予采纳。
被告还辩称,原告未向上海某甲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实际出资,且原告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被告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上述辩称内容与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无关联,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原告是上海某甲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上海某甲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依法处置其股权的权利。至于原告是否实际向上海某甲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出资以及原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属于股东出资层面的纠纷,若查证属实,相关权利人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但与本案股权转让纠纷无关。
关于被告提出的对上海某甲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8月24日至2011年9月5日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的申请,法院认为,被告申请审计的内容与本案股权转让之间并无关联,退一步而言,即便审计结果如原告所预期,但因原、被告就股权转让已经明确约定价值,该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仍应以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故一审法院对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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