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同时规定不得低于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再扩大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明确全省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明确将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及其职工,军队、武警部队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纳入参保范围;为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预留调整空间。

按照条例,失业人员符合这些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提高

在失业保险金标准方面,由原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升至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条例同时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补贴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金领取更便捷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凭个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或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相关人员信息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共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于次月起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账户;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记者 董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