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
11月28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金晓华,刑一庭庭长马英杰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濮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耿惠萍主持。
金晓华通报了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底,全市法院共审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743件1105人。其中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共30件43人,涉案金额4492.0473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共308件410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共389件622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其他关联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共16件30人。
金晓华强调,全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重拳、下狠手,以更大力度推进打防管控各项措施,持续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高压态势,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全市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濮阳中院党组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成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专班,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由中院刑一庭作为审理和指导此类案件的专门庭室,加强案件的指导、协调,各县区法院均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集中办理此类案件,推动审判质效不断提高。全市法院以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契机,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完善定期会商制度,切实解决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行刑衔接等疑难问题。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精准区别对待。
在审理过程中,全市两级法院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始终坚持从严打击,依法重判重罚。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深入推进“断卡”等专项行动,重拳打击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技术支撑、支付结算等上下游犯罪,坚决斩断犯罪利益链条。
三是加强诉源治理,做好打防结合。
通过案件审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管理漏洞的行业或单位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杜绝可能的违法行为发生。以组织法院开放日活动、发布典型案例、举办法治讲座、普法进社区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骗意识和能力。
马英杰发布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濮阳中院结合今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情况,精心选取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五个案例向社会发布,以案说法,重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谨防落入诈骗陷阱。
案例一:林某、周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5月份,被告人林某、周某经预谋,利用某社交平台账号在某社交软件上寻找10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冒充警察,谎称他们的社交平台账号违规,以处理账号违规为由添加其微信或QQ,让儿童使用家长手机依照提示操作,在他们建好的支付宝群聊中发红包。为了预防金额限制无法发红包,要求每个红包的金额为99元,一直发到支付宝有风控提醒为止。林某等人以冒充警察的方式多次诈骗未成年人,诈骗金额共计5.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警示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诈骗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儿童涉世未深,防范意识较弱,容易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平时要经常教育孩子警惕任何网络上的陌生人,对网上主动接近的人多打一个问号,多想一下对方来路是否明确,是否是骗子,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生活中也要加强对子女使用手机、社交软件的管理和监督,提醒孩子不能随意给陌生人转账,遇到异常情况,及时拨打110报警。
案例二:胡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让被告人王某使用手机下载“掌上河南APP”注册“某某通讯店”,取得营业执照,开立对公账户,并到电信公司申请工号成为电信公司渠道代理网点。被告人底某使用王某的电信工号,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实名认证作弊软件,绕过本人刷脸验证步骤,进行批量开卡。胡某再安排他人接收、激活手机卡,将开通的手机卡放入购买的“猫池”设备内,以不等的价格出卖给上线,并利用远程控制软件帮助上线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该团伙共实名认证手机卡840余张,充值近5万元,其中5个手机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起,涉案金额68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底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警示
新型网络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便是手机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本案中被告人2个月内违规开卡840余张,涉诈资金686万余元,不仅反映出被告人利用了办理开卡环节的漏洞,更反映出运营商管理方面存在监管问题,导致大量“名实人不实”的手机卡被诈骗分子购买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广大群众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莫因贪图一时蝇头小利,以身试法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案例三:曹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8月,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某网络社交软件为上家联系提供“手机口”服务人员,后加入上家电信诈骗分子组建的聊天群,并将“手机口”人员拉入群聊,在电信诈骗分子作案过程中,群成员分工配合、沟通联络,传达指令。其间,曹某某曾向“手机口”人员发送拨打诈骗电话使用的远程操控软件的二维码和登录密码,帮助电信诈骗分子通过远程语音中转,进而实施诈骗活动,骗取濮阳市城区、苏州市吴江区、长沙市望城区等地29名被害人转款共计264万余元,从中获利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曹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7万元,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案例警示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诈骗分子通过两部手机语音中转进行诈骗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指直接向被告害人实施诈骗活动,为电诈犯罪提供通讯、网络技术以及银行卡转移赃款的帮助活动,同样属于电信诈骗行为。诈骗分子利用人们的贪财心理和法律意识淡薄,引诱部分人员成为电信诈骗帮凶,通过团队协作,诱导被害人进行转账,导致被害人巨额损失,严重侵害公民个人财产权益、影响社会稳定,依法应予以严厉打击。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防止因贪图小利,被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从而被处以刑罚。
案例四: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8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李某豪(系在校大学生)在郑州市城区,在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本人手机、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上线,并以提供刷脸及取现的方式帮助转移违法资金共计 5.76万元,其中柜台取现3.75万元,其从中获利350元。经查,上述资金含广州市冯某被诈骗资金共计4.7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豪退出违法所得3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警示
从近年来办案情况看,手机卡、银行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部分在校大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本案被告人李某豪案发时系在校生,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豪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等情节,对其宣告缓刑。广大在校学生更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治观念,严格遵纪守法,防止被电信诈骗犯罪利用而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五:付某某等3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付某龙伙同王某、孟某、李某(另案处理)建立“凤彩在线”APP实施诈骗,付某龙负责系统平台维护和网站操作,王某负责平台客服,孟某负责平台推广,李某负责充当玩家。上述被告人通过微信聊天让他人在APP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操控该平台使充值人员无法提现,从而骗取他人财物。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龙、王某、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付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孟某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警示
犯罪分子冒充游戏玩家、异性玩家、游戏运营商等,声称可以代练游戏角色、低价销售各种游戏金币、装备以及出售游戏账号等,吸引玩家进行“注册”“充值”“购买”。这些交易一般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没有任何担保和协议,犯罪分子在收到转款后会立即消失;或者冒充客服以实名认证当事人身份、返款银行卡录入错误造成银行卡冻结等为由,不断以解冻银行卡名义要求玩家向平台充值,造成当事人上当受骗。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文/图:李洁 王博)
审核:张松涛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