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因交通事故被我大队依法扣留的各类车辆,请当事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接受处理。经本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据上述规定对扣留车辆按无主财物上缴国库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事故科0354-5624790

特此公告

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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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