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河南讯)近日,本网不断接到河南省嵩县群众读者来信反映: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法院法官白宏高丧失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多次办理人情案,疯狂进行枉法裁判,敛取财富,在洛阳、偃师、嵩县等地置办数套豪华房产。白宏高法官审案“讲理”时从不按理来,喜欢从“讲”上下功夫,他说谁有理谁就有理。因此,其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导致裁判结果与法律原则和精神相悖,进行枉法裁判。白宏高法官之所以敢枉法裁判,是因为他知道枉法裁判很难认定,也很难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他非常清楚,枉法裁判获得的利益与网上裁判被追究的可能性相比,付出的成本非常小。虽然有群众向上级举报白宏高法官受贿问题,但都不了了之。二审审理时,一审法官向人透露洛阳中院二审法官在二审判决没下发,没公布前透露二审判决结果。白宏高法官的行为引起嵩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
2018年10月30日,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慌称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能安装电梯,与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
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中的付款条件,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分别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和“安装开工日期前5个工作日”等时间节点向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安装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32000.00元和安装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48000.00元,两项合计共人民币80000.00元。合同还约定电梯安装完成,厂家调试检验合格后,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向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总额的45%,计人民币72000.00元。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双方交接电梯,投入使用后10日付清5%余款。”
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实际上在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开工前已依安装合同向原告支付安装费8万元,为合同总额的50%。在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安装电梯过程中,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发现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其并不具备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为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电梯属于特种设备,须经有资质的、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机构进行安装。鉴于此,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多次要求原告提供依法施工的相关资质文件,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非但未响应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的质疑提供资质证明,而是停止履行安装义务一走了之。
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的将电梯安装完成到“厂家调试合格”这个付款节点和电梯108个门套的安装,就消失不见,不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的房屋交工期延迟。
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通过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代表,数次通知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少明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电梯安装、厂家检验、国家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工作,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均置之不理。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的项目房屋交工在即,无奈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选择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合法资质的洛阳合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新的电梯安装协议,由洛阳合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指派的员工王殿强等负责完成了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四部电梯的安装、维修、厂检、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所的检验、验收发证等一系列工作。
在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四部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制造厂家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对电梯进行厂检。第一次厂检,是在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主导的“安装”过程中,发现13项不合格问题,要求进行安装整改;第二次厂检,是在洛阳合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王殿强接手后,经过对13项不合格问题进行安装、维修、整改后,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厂家检验员闫学良,于2022年9月22日进行厂家检验,仍发现8项不合格问题,并开出整改通知单。
2023年3月份,洛阳合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指派的员工王殿强完成维修、厂检、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所的检验、验收发证等一系列工作,将国家颁发的手续移交给了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四部电梯开始使用。
2023年8月,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看到四部电梯通过了国家验收,完成了安装,不顾自己公司没有履行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将电梯安装完成,厂家调试合格,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向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总额的45%,计人民币72000.00元;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双方交接电梯,投入使用后10日付清5%余款。”的合同义务,就向法院诉讼讨要剩余的电梯安装款。
为了达到目的,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贿赂洛阳涧西区法院的法官,将和涧西区法院毫无关系的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买卖合同强行在涧西区法院立案,准备枉法裁判。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了解详情后,一边向上级部门反映,一边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该案转到嵩县法院白宏高法官手中。
白宏高是嵩县法院的一名法官,曾有群众在诉讼中举报其涉嫌收受他人贿赂,上级调查时因白宏高担任法官多年,熟知各种法律条款,具备超强的反侦查能力十分狡猾,因此不了了之,但并不代表其实际没有问题。 白宏高法官是偃师人,虽然在嵩县工作单位分有房产,但其却耗巨资在洛阳购买豪宅居住,经过多年办理人情案捞钱无数,在洛阳、偃师都有豪华房产。
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达到胜诉讹诈的目的,通过关系人和白宏高建立了关系,白宏高开始背地里为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利益办理起人情案来。
本来非常简单的案情,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自己也承认主动撤场,后续工作是由其他公司完成的,但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却要求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支付全部安装款,这麽奇葩的无理要求,经过白宏高一番运作,竟然就按照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意思进行了枉法裁判。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白宏高对一方打压,经历第一次开庭后,2024年1月31日,白宏高法官下发(2023)豫0325民初4913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案情复杂将该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在该案中白宏高法官下发(2023)豫0325民初4913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案情复杂将该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说明该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以达到公正审判的目的。但白宏高法官却没有这样作,依然单独审判该案件,失去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意义。白宏高法官为何要这样作?这从后来枉法裁判中就可以看出,白宏高法官一人独自审案是为了办理人情案枉法裁判方便而已!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白宏高法官第一次联系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法人表示该公司会输掉官司,要求不要作证据鉴定;第二次亲自找到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股东,再次表示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会输掉官司。这时双方都在积极准备证据,进行第二次开庭还没有审理,白宏高法官如何判定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会输掉官司的?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24年10月8日,嵩县法院下发(2023)豫0325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无效。
2、被告河南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72000元。
在该判决书第24页中,法官白宏高认定该案事实为:“本案涉及的电梯属特种设备,原告(反诉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电梯生产安装,不具有电梯生产安装资质,其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上述规定,属无效合同。但原告(反诉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对案涉电梯安装施工完毕,且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在未经验收交付的情况下在原告(反诉被告)施工的电梯安装基础上另行完成了后续检验检测等工作并已实际使用案涉电梯,原告(反诉被告)的劳动价值应该得到体现,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下欠工程价款。鉴于原告(反诉被告)施工的电梯安装工程部分施工项目不合格,且经厂检后未进行整改,应适当扣减工程价款。造成本案合同无效,原告(反诉被告)作为合同当事人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及施工情况,参照合同约定,扣减的工程价款数额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计算较妥,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应再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价款72000元。”
在该判决书中法官白宏高认定的事实为:1、原告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合同无效;2、原告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虽然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对案涉电梯进行了安装施工,但没有经过厂检验收调试合格,没有进行修复,没有完成国家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检测发证工作。3、原告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前期安装工作,劳动价值的体现,但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定,由白宏高一人认定应扣除5%。4、参照合同约定白宏高法官忽视了原告施工没有到达付款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在该民事案件中,白宏高法官忽视了电梯安装工程属于特种设备这个事实,电梯没有通过验收并不代表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如果电梯未通过验收,则不能视为安装完毕,也不能投入使用,正因验收十分重要所以原告提供的合同版本约定付款节点只有通过厂家调试合格才再付45%。
电梯验收的流程和标准非常严格,包括安全性能检查、功能测试、外观和环境检查等多个方面。只有在所有检查项目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后,电梯才能通过验收。如果电梯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安装单位需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直到符合标准。
在该案判决书中白宏高法官认定原告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其安装施工的电梯,没有经过厂检验收调试合格,没有进行修复,没有完成国家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检测发证工作的事实,后续安装验收工作由其他公司完成;不管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公俗良序,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都不应该判决支付给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72000元安装款,该公司劳动价值的体现并没有任何权威部门鉴定认可。
白宏高法官不顾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费心从法律条款中寻找支持其观点条文,十分牵强的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72000元安装款,就是其办理的人情案进行的枉法裁判,因其依据判决的法律条款没有一条明确支持其观点的。
若按照白宏高法官的观点和判法,所有电梯安装公司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安装合同,都可安装到一半撤场,然后置之不理,后续工作不管由谁来完成,签订合同的公司都可主张全部的安装费用,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岂不乱了套?不干活却能拿到工程款!只有嵩县法院的白宏高敢这样判了!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何在?进行后续安装验收工作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白宏高法官考虑到这些问题没有?
在民事诉讼法中,认定法官是否枉法判决主要基于法官的审判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以及判决结果是否明显偏离了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原则。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审判程序合规性审查
首先,要审查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定的审判程序。这包括法官是否依法进行了庭审、是否依法进行了合议庭合议、是否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是否依法进行了证据调查等。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如擅自改变庭审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那么这些行为就可能构成枉法判决的一部分。
二、判决依据的审查
其次,要审查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否充分、合法。这包括法官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以及法官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无误。如果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如无视或歪曲关键证据,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那么这些错误就可能构成枉法判决的重要依据。
三、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评估
最后,要对法官的判决结果进行公正性评估。这主要是看判决结果是否明显偏离了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原则,是否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公正的待遇。如果法官的判决结果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者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观念,那么这样的判决结果就很可能被视为枉法判决。
在认定法官是否枉法判决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官的整体表现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如果法官的判决被认定为枉法判决,那么涉事法官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撤销判决等。
根据嵩县法院下发的(2023)豫0325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第24页,白宏高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部分、判决结果及各种法律的规定,和白宏高法官种种反常行为,可以判定白宏高法官进行了偏袒性极强、倾向性极强的枉法裁判。该案被告不服判决结果,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洛阳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正在审理。但在审理阶段,判决书没有下发公布前,一审法官却向人透露二审法官的审判判决结果,令人感到十分震惊。若一审法官透露的二审判决结果和将来下发的二审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致,那么二审法官就涉嫌违反了《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的规定,涉嫌违反了《法官法》、《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
本网工作人员深入群众中调查发现,白宏高法官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多次涉嫌枉法裁判,嵩县人民深受其害,理应受到严惩!本网工作人员将继续深入嵩县人民群众中对其违法行为和非法财产展开调查,并适时曝光公布于众,并向各级纪律部门转交!同时欢迎受到白宏高法官盘剥、打压、枉法裁判的嵩县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检举、揭发。同时,相信二审法官能够排除说人情、打招呼等人为干扰,以事实为根据秉公判案,以为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事情的进一步发展,本网将继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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