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生产废气随意排放,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21.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合环罚〔2024〕67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8日你公司1号生产线和8号生产线生产时,配套建设的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8号生产线配套建设的集气罩拆除,1号、8号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2024年7月18日你公司9号生产线生产时,9号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废气收集管道断裂,9号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2024年7月25日你公司4号、11号生产线生产时,配套建设的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11号生产线配套建设的集气罩废气收集管道接口处断裂,4号、11号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10项证据证明。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26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合环罚告〔2024〕60号)告知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4年11月12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和理由:一、2024年7月8日并未实际生产,未产生无组织废气排放;二、2024年7月25日,11条生产线仅开启了3条,废气产生量远低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日排放量限额,不理解在罚款金额的裁量方面是如何计算废气排放量的;三、生态环境部门在未通知整改的情形下,直接告知拟处罚款贰拾壹万元,罚款金额过高,请求适用其他较轻法律条款,减少罚款,并对处罚结果不予公示或缩短公示期限。
经复核,该公司听证意见和理由未被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贰拾壹万陆仟元整,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正梅。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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