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本报从北京市通州区政府获悉,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近日,北京团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3.5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建法罚(通建)字〔2024〕第650055号,违法行为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11/18。
据处罚决定书披露,该司的违法事实为:通过2024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和2024年8月28日对当事人北京团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的询问,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位于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1标段建设单位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单位是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监理单位是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
本报还注意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团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3.5万元罚款。处罚有效期为2025/11/18,公示截止期为2025/11/18。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北京团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09-20,法定代表人为凌在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101738207H,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950(檀营集中办公区),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文|中国基建报 乔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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