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洞头永丰超市有限公司洞头第一分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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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对永丰超市经销的保鲜膜进行抽检,经检验,“阻隔性能(氧气)”检测项目的单项结论为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保鲜膜10卷,总计货值65元,已销售9卷,违法所得共计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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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保鲜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保鲜膜,并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保鲜膜1卷;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柒角(20.7元);三、罚款人民币陆拾伍元整(65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拾伍元柒角(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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