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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刘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勇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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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庚,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8119881221745X,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千庄村。

未执行标的额260000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

此期间案件执行完毕,悬赏即终结。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将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中给予举报人10%的奖励。

举报电话:徐法官18763270739、 0632-8825009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5:30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