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2024年09月03日13时28分许,任某文(身份证号:140311********0911)驾驶一辆无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泉市郊区后沟村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阳泉市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驾驶人任某文涉嫌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任某文的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任某文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任某文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任某文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白某军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任某文作出罚款一千三百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交通违法嫌疑人任某文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违法嫌疑人任某文未到本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张警官

联系电话:0353-5072898

特此公告。

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4年11月29日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