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姨参加天天公司(化名)在门店组织的免费理疗活动,因店内人群拥挤而跌倒,随后张阿姨在天天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至卫生院治疗,之后又转入当地医院治疗。陈某是天天公司的唯一股东,前不久,张阿姨起诉到法院,要求天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天天公司辩称,店内张贴的“进店须知”明确载明,凡年满75周岁或行动不便者,须有家属陪同,安全自负。其已明确告知张阿姨参加活动须有家属陪同,张阿姨受伤前曾连续多日来店参加活动,且均有人陪同,但事发当日张阿姨是自己独自前往的,所以张阿姨应承担主要责任。
无锡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保障其经营场所、服务设施、秩序维护等方面符合人身安全的相应标准,如因其未保障应有的安全性,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天天公司以免费体验理疗服务作为营销方式,吸引更多不特定对象进入其场所,而该场所具有公共性。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未能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有效管理其场所内人员的秩序,其工作人员甚至在人群已经出现相对拥挤的情况下,仍然无视安全,直接导致了张阿姨受到人群的拥挤涌动而摔倒的事故发生。因此,天天公司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过错。
事发时,张阿姨年纪已大,自身亦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在没有成年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独立完成排队、取号等活动,明显与其管理自身风险的能力不相适应与匹配。张阿姨的近亲属未能尽到审慎的扶助和保护义务,应适当减轻天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天天公司对张阿姨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责任,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天天公司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法官表示,该案中,天天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未能有效管理其场所内人员的秩序,导致张阿姨受到人群拥挤而摔倒,应承担赔偿责任。张阿姨作为消费者,年纪较大且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多项基础疾病,在天天公司明确要求须有成年家属陪同的情况下,仍然独自参加与管理自身风险能力明显不相适应的活动,亦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天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商场、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如餐馆应避免地面湿滑,酒店应配备安保人员,游泳馆应配备救生员,以及消费者遭遇侵害及时救助等等。而作为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来说,也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在遇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张珊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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