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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1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产品来源入户倒查时,在某农产品种植基地抽检了响水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高效矮丰王”肥料。经检测,该肥料中含有农药有效成分多效唑1.94%。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农办法函〔2020〕14号)“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的规定,该肥料产品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响水县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农药,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交由响水县农业农村局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案涉肥料10箱,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300元。响水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肥料中隐含农药成分,使用者并不知道里面含有农药成分,更不了解所含农药成分的功能、使用技术、使用方法、毒性以及使用的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和贮存和运输方法,不仅对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对具体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存在严重风险。为此,我国实施了农药登记制度,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对肥料中隐性添加农药案件的查处既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警示,也是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教育,有助于推动安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在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农资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控制,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注:图为网络配图

来源: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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